·余明分、任順波、寧德萬3人在云南拐賣11名兒童 2004年被執行死刑 余明分、任順波、寧德萬3人 基本案情: 罪犯余明分、任順波于2001年4月27日、2002年3月22日以及2003年5月至11月期間,伙同趙九文、余明東等人先后竄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張官營村、金刀營村、大樹營村、小壩新村等地,采用哄騙的方法將11名2至3歲的男孩拐騙,販賣給罪犯寧德萬與吳吉蘭。11名被拐兒童先后被買到福建省晉江市、南安市等地。其中,罪犯余明分參與拐賣兒童10次10人;罪犯任順波參與拐賣兒童11次11人;罪犯寧德萬參與拐賣兒童9次9人。 判決結果: 2004年年8月19日,昆明中院對余明分、任順波、寧德萬三名罪犯進行一審,判處三罪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三犯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經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一審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處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4年12月10日,三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胡明華、蘇賓得2人在四川云南拐賣9名兒童 2009年被執行死刑 蘇賓得 胡明華 基本案情: 1999年4月至2005年10月期間,被告人胡明華先后在四川省宜賓市、云南省水富縣等地,以給小孩買東西或者帶小孩找父母為由,將9名兒童(最大的6歲,最小3歲,均為男童)拐騙至河北省平山縣,交給魏菊花、黃志波等人居間介紹予以販賣,非法牟利10萬余元。 判決結果: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胡明華、蘇賓得因犯拐賣兒童罪,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二人于2009年11月26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邴貴剛、謝忠英2人在貴州拐賣婦女17人兒童13人 2000年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貴州省惠水縣農民邴貴剛,從1992年7月至1998年2月間,與謝忠英等人相互勾結,大肆將本地婦女、兒童拐賣到江蘇、福建等地。其中邴貴剛參與拐賣婦女7次10人,拐賣兒童5次6人;謝忠英參與拐賣婦女5次7人,拐賣兒童6次7人。 判決結果: 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分別判處邴貴剛、謝忠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00年5月10日,邴貴剛、謝忠英被執行死刑。 ·張勇在貴州拐賣12名兒童 2000年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貴州省習水縣農民張勇于1993年至1997年10月期間,多次單獨或伙同他人,采用偷抱、拐騙等手段,先后將12名兒童從貴州拐賣至福建、廣東等地。 判決結果: 1999年底,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張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其他10名同案犯也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財產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已駁回了張勇的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了其死刑判決。 2000年5月30日,張勇被執行死刑。 ·何聰在貴州拐賣兒童12名 2010年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聰在2006年3月至2007年7月期間,與項流先(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謀后,在貴州省貴陽市城區及六盤水市火車站等地先后偷盜、拐騙兒童12名,拐帶至河南省滑縣等地,通過楊緒梅、羅云鳳、趙文彩(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販賣給當地村民。 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何聰在一年零四個月的時間內,拐賣兒童12名,其中幼兒7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據此,依法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并核準被告人何聰死刑。罪犯何聰已于2010年被依法執行死刑。 ·韋志斌在貴州拐騙嬰幼兒8人并殺死1幼兒之母 2013年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2004年7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韋志斌與侯文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經預謀后,采取臨時租房接近嬰幼兒的父母,騙取對方信任后拐走嬰幼兒出賣的作案方式,先后在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云巖區作案7次,拐騙嬰幼兒8人,除其中一名嬰幼兒被韋志斌、侯文靜遺棄,1名嬰幼兒尚未賣出被及時解救外,其余6名嬰幼兒通過朱全景、余琴、劉寶雨、劉新玉、郭秋寒、余明、劉保山(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等人出賣至山東省菏澤市和江蘇省徐州市。此外,韋志斌為達到拐賣幼兒鄧某的目的,還將鄧某之母余某某殺死后,與侯文靜一道將鄧某拐賣至山東省菏澤市。韋志斌伙同侯文靜共拐賣兒童8次9名,韋志斌為拐賣兒童故意殺死1人。 判決結果: 2013年7月24日,貴陽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韋志斌拐賣兒童罪、故意殺人罪一案,根據最高法院院長關于死刑執行命令,依法將罪犯韋志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藍樹山在廣西拐賣34名男童和1名婦女 已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1988年9月,被告人藍樹山伙同同案被告人譚汝喜等人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將被害人向某某(女,時年22歲)拐帶至福建省大田縣,經林傳溪等人介紹,將向某某出賣。1989年6月,藍樹山伙同黃日旭,經“鄧八”(在逃)介紹,將被害人廖某(男,時年1歲)從廣西壯族自治區賓陽縣拐帶至大田縣,經林傳溪介紹,將廖某出賣。 此后至2008年間,藍樹山采取類似手段,單獨或伙同他人在廣西賓陽縣、巴馬縣等12個縣,欽州市、憑祥市、貴港市、河池市等地,先后將被害人韋某某、黃某某等33名3至10歲男童拐帶至福建省大田縣、永春縣,經林傳溪、蘇二妹和同案被告人郭傳貼、涂文仕、陳建東等人介紹,將其出賣。藍樹山拐賣婦女、兒童,非法獲利共計50余萬元。 被告人藍樹山拐賣婦女1人,拐騙兒童34人予以出賣,不少兒童被拐10多年后才得以解救。2009年11月,藍樹山被逮捕。 判決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判處被告人藍樹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藍樹山提出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最高人民法院經依法復核,核準藍樹山死刑。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罪犯藍樹山已被執行死刑。 ·黃清恒跨國拐賣20多名嬰兒 2015年廣西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 黃清恒 基本案情: 從2010年開始,由黃清恒等人組織領導的犯罪團伙共從越南出賣20名嬰兒到廣東,24名被告人被檢察機關以拐賣兒童罪提起公訴。 判決結果: 一審中,三名主犯黃清恒、黃曼麗、阮氏軍分別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15年。一審宣判后,包括黃清恒在內的7人不服宣判判決提出上訴。 2015年01月26日,廣西高院對防城港市“6·8”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一審法院對主犯黃清恒的死刑判決,維持對其他五名上訴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五年的判決,另上訴人阮氏雪貞由有期徒刑十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兩萬元到一千元不等。 ·黃升灶、黃升貴2人在江西拐賣15名兒童 2000年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江西省高安市農民黃升灶、黃升貴自1994年6月至1999年1月,伙同他人采用偷抱、拐騙等手段,先后14次從江西拐賣兒童15人至福建。 判決結果: 江西省宜春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黃升灶、黃升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分別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萬元。其他6名同案犯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及財產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已駁回黃升灶、黃升貴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核準了二人的死刑判決。 2000年5月30日,黃升灶、黃升貴被執行死刑。 ·甘肅:4歲女童被拐途中身亡 人販子高某欲借尸騙保 2015年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7日,甘肅慶陽華池縣4歲女童楊某某被母親付某送上一輛轎車前往華池縣幼兒園后,離奇失蹤。據查,當日,轎車司機高某使用暴力手段將楊某某帶至華池縣林鎮鄉一偏僻處躲藏。后女童被拐賣途中遇車禍身亡,人販子高某竟利該女童的尸體偽造事故意欲騙保。 判決結果: 甘肅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3月24日披露,該案被告人高某因構成拐賣兒童罪、詐騙保險罪數罪并罰被該院一審判處死刑。隨后,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判決后,該案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判處高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5年,罪犯高某被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 ·呂錦城在福建拐賣兒童并致2人死亡 2010年被執行死刑 呂錦城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呂錦城、黃高生為拐賣兒童牟利,密謀偷盜被害人黃金花(歿年26歲)剛出生不足8個月的男嬰黃某某。2008年9月2日3時許,黃高生騎摩托車載呂錦城到福建省南安市羅東鎮羅溪村黃金花家屋外,由黃高生在屋外接應,呂錦城潛入黃金花和黃某某的臥室。黃金花和黃金花的奶奶戴術治(歿年75歲)發現后呼救。為制服被害人以搶走嬰兒,呂錦城持匕首先后捅刺黃金花和戴術治并致其二人死亡。后二被告人搶走男嬰黃某某,將其以37000元賣出。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高生所犯拐賣兒童罪造成兩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但沒有與呂錦城共謀殺人,亦未具體實施殺人的行為。據此,法院依法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黃高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呂錦城死刑,以拐賣兒童罪判處其無期徒刑。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核準,罪犯呂錦城已于2010年被依法執行死刑。 ·繆步黃、吳通住2人拐賣收買貴州四川籍婦女154名兒童2名已被執行死刑 基本案情: 1996年5月至1999年7月,繆步黃、吳通住等人先后與貴州的人販子互相勾結或交叉結伙,拐賣或收買貴州、四川籍婦女、兒童,共作案83起,拐賣或收買婦女154名、兒童2名,從中得贓款人民幣839387元。 判決結果: 福建省寧德中級法院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分別判處繆步黃、吳通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涉案犯罪分子也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姴近S、吳通住等不服,提起上訴。福建省高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全案維持原判,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繆步黃、吳通住死刑。 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表示,繆步黃、吳通住已被執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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