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臺州6月17日電(記者 謝盼盼 通訊員李潔)6月17日上午,浙江溫嶺法院對一起發生在海上的重大責任事故案件進行了審理,并當庭一審判決被告人余某、戴某、季某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2年9個月,緩刑3年;2年6個月,緩刑3年。 去年2月7日11時許,標有“浙嶺漁冷”字號的一冷藏船在2014海里6小區附近海域航行時,由于船機艙尾部底艙一盞直流照明燈與底座脫落,掉落底艙中部的驅動軸槽內,燈泡玻璃外殼碎裂,燈絲直接接觸底艙油污和雜物,使得油污分解發熱,油氣蒸發,引起燃燒,從而發生大火,致使6人死亡、1人燒傷的嚴重后果。 涉案船舶是在2012年6月開始建造的,同年11月運行,并經主管部門的審核,頒發了合格證。 船東余某平時對船的安全隱患排查不力,雇傭了16位無上崗資質的人員進行海上作業,疏于安全方面的培訓,導致船員應急逃生處置能力不足?;馂陌l生時,部分船員躲進了狹長的衛生間,以為有水會逃出此劫,卻不知會吸入大量的有毒氣體,生命就這樣在始料未及的情況下隕落了。 戴某系聘用的船長,對船上職務船員的缺配和大量無證上崗人員現象,沒有制止,也沒有建議整改,對機艙監控探頭沒有及時修復,航行值班時,存在對駕駛室可視監探系統的觀察了望上的疏忽責任。季某系輪機長,對機艙底艙照明燈底座的兩枚螺絲脫落沒有檢查到,存在著崗位上的疏忽。臺州市海洋與漁業局做出事故調查報告認定,余某負主要責任,戴某負次要責任,季某負一定責任。 案發后,三人向溫嶺市公安局石塘邊防派出所投案自首,賠償了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他們的諒解。 庭審中,三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余某、戴某和季某在海上生產、作業中違反了《漁船船員職務與法規定》等相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致6人死亡、1人受傷,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遂根據三人的不同情節,作出上述判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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