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男子獲刑4年 因通過原北京市交管局局長宋建國的秘書王飛違規辦理3副京A車牌并行賄37萬元,40歲的男子王如寧因行賄罪被市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之后,他提出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 辦京A牌行賄37萬 經一審查明,2009年至2012年,王如寧通過時任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秘書科副科長、科長的王飛,違規辦理機動車牌照3副。為此,王如寧三次給予王飛37萬元。 王如寧供述,其于2007年通過時任北京市交管局車輛管理所京朝分所警長宋某,認識了當時還是交管局民警的王飛。此后,他通過王飛為他社會上的一些朋友辦過京A號段的機動車牌,并給了王飛好處費。在宋建國涉嫌受賄案中,王飛通常替宋建國辦理審批車牌的手續等事項。 王飛的證言顯示,其幫別人辦理號牌絕大部分都是重啟號牌。還有一種“互換車牌”是指,擁有號牌的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到交管所互換的號牌。按照規定,每輛車的號牌是終身制的,絕對不允許互換。但為了滿足請托方要求,就請領導做號牌變更的手續。 市一中院認為,由于王飛在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秘書科擔任一定職務,其通過違規的方法能夠為一些社會人員辦理京A號段的牌照并收取錢款。鑒于王如寧明知上述情況,仍通過給予王飛好處費的形式違規辦理號牌,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王如寧是否知道如何違規辦理號牌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 二審維持原判決 一審判決后,王如寧上訴稱,其幫助他人辦理汽車號牌不以盈利為目的且如實供述,一審量刑過重。其辯護律師認為,王如寧主觀惡性輕,犯罪情節輕微,其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全部事實,請求二審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律師還提交王如寧父母病重的醫院診斷證明書,證明其父母需要陪護,而王是家中獨子。 市高院查明,在案證據證實,王如寧為了幫助他人獲得京A號段的汽車牌照,向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達到37萬元,犯罪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在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一審法院已考慮了其主動交代做出減輕處罰的判決,量刑并無不當。辯護人提交的證據不屬于減輕處罰的依據,故不予采納,一審應予維持。 行賄人員紛紛獲刑 據報道,王飛已因受賄罪獲刑,但其涉案金額與刑期目前未公開披露。在已知的兩起行賄案中,法院最終認定王飛曾給程某和李某二人違規辦理機動車牌照13副并共計收受165萬元。 不過,王飛本人在這起案件中曾出具證言,稱其于2008年下半年至2012年7月,共為程某辦理了約150副號牌和20副互換車牌,每副號牌收取程某15萬元至18萬元左右。程某因行賄罪一審獲刑9年半,李某獲刑5年半。 在另一起案件中,男子白某通過王飛共計給4S店違規辦理機動車牌照4副并給予王飛42萬元,后因行賄罪獲刑4年。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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