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未造成實際損失 原告屬惡意索賠 被告律師辯稱,原告所購買的海參產品是海參干品,該產品并未對原告造成損害,原告主張10倍賠償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該律師稱,不管是根據《食品安全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對商家懲罰性處理的前提,均是以是否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為前提的,即消費者主張賠償,必須以蒙受了實際損失為前提條件。而原告在被告處所購買的海參產品,因其并未食用,也沒有提供如果食用可能對原告造成任何人身、財產損害的證明。因此,原告所主張的10倍賠償,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原告的行為屬于惡意索賠,并不排除違法甚至構成刑事犯罪?!北桓媛蓭煼Q,相關材料證實,原告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善意消費者,不排除依托對法律的錯誤理解而通過訴訟敲詐商家。同時,在此事發生后,店里員工集體擅自辭職,不排除內外勾結存在其他違法嫌疑,其行為不應當獲得司法支持。 被告律師還指出,在10.69萬元的支付款中,只有價值6.76萬元的海參產品是原告胡先生購買的,剩余的3.93萬元,實際付款人為孫某而非胡先生。因此,被告與原告之間所形成的合同關系,其標的額僅為6.76萬元,也只能在這個范圍內向被告主張權利。 進展: 被告不愿調解 法院擇日宣判 原告律師稱,在此前,被告曾提過3倍賠償的方案,但原告未答應。在庭審程序告一段落后,法官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被告稱不愿意,并表示“連10.69萬元也不會退”。被告律師說,原告購買海參干品后,將商品帶離店里有48小時之久,不排除有掉包嫌疑。原告律師就此回應,在與店方交涉時,店長覃某已確認原告所購買的海參干品過期并簽字,還蓋有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對于店長的行為,被告律師稱這是“店員未經請示的個人行為”,在事發后,該店長已辭職。 因被告不愿調解,法官稱本案將擇日宣判。 |
相關閱讀:
- [ 05-11]我縣召開維護社會穩定暨打假專題會
- [ 05-03]全國質檢系統執法打假會在榕召開
- [ 04-23]漳浦縣開展“農資打假保春耕”行動
- [ 04-22]四川針對“山寨”警服開展“打假”
- [ 04-14]工行開展信貸與金融資產服務業務專項打“假”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