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十萬買過期海參燕窩 職業打假人索賠百萬元》后續 有關部門協調無果,當事雙方法庭上見 知假買假,是依法索賠還是惡意敲詐?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記者 陳維 去年7月,職業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萬余元,在南寧一商場內購買了已經過期的多盒海參及燕窩。隨后,他以《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為依據,要求商家退一賠十。如此算下來,商家或要賠償上百萬元。經有關部門協調無果,2月2日,當事雙方在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對簿公堂。 原告: 買到過期食品 依法應獲賠償 這批海參燕窩,是胡先生等人在南寧市萬象城集品堂分兩次購買,支付款約10.69萬元。因退一賠十索賠不成,胡先生作為原告,將商家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及總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去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有權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 此外,《食品安全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退一賠十的訴求有理有據。”原告律師說,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中,也有類似退一賠十的判賠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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