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十萬買過期海參燕窩 職業打假人索賠百萬元》后續 一審法院確認職業打假人購物金額為6.76萬元,支持他十倍索賠 商家被判賠償67.6萬元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記者 陳維 職業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去年花10萬余元在南寧一家商場買下過期的海參燕窩,然后要求商家退一賠十,索賠金額超過100萬元。因數額之大,該案經本報報道后引起社會較大關注(本報2014年7月18日A1疊17版,2015年2月3日A1疊10版曾報道)。近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胡先生退一賠十的訴求,但確認他與商家的交易金額為6.76萬元,商家十倍賠償67.6萬元 1 買到過期食品后索賠 去年7月,職業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萬余元,在南寧一大型商場的集品堂購買多盒已經過期的海參及燕窩。隨后,他以《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為依據,要求商家退一賠十。如此算下來,商家或要賠償上百萬元。有關部門協調無果。 今年2月2日,當事雙方在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對簿公堂。法院認定,胡先生于去年7月13日在南寧一大型商場的集品堂購買了價值6.76萬元的海參(另有3.93萬元食品非原告購買),集品堂南寧分公司為此出具發票。后原告發現,當天購買的海參過了保質期,兩天后到集品堂南寧分公司協商,店員同日出具說明,確認原告購買的海參已過保質期。 原告律師稱,庭審前,被告曾提出3倍賠償的方案,但原告未答應。庭審當天,法官問雙方是否愿意調解,被告表示不愿意。 今年5月8日,胡先生方簽收了法院的判決書。法院審理后判決如下:集品堂南寧分公司向胡先生返還商品價款6.76萬元,同時十倍賠償67.6萬元,集品堂公司對集品堂南寧分公司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 為索賠而購物不違法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銀行簽購單及發票,以證明其在集品堂購買了10.69萬元食品。判決中,為何變成了6.76萬元?原來,法院審理查明,在這10.69萬元中,3.93萬元食品的購買人是孫某,并非原告。根據合同相對性,確認原告實際交易金額為6.76萬元。 “原告的行為屬于惡意索賠。”被告律師稱,相關材料證實,原告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善意消費者,不排除其依托對法律的錯誤理解而通過訴訟來敲詐商家。法院認為,原告與商家的買賣合同,主體適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內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同時,被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原告購買涉案食品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法院確認原告具備消費者主體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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