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8日從浙江諸暨市人民法院獲悉,原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濱江支行行長陳梁利用辦理銀行貸款的權力,先后收受賄賂共計544萬元,被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沒收財產51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陳梁擔任深圳發展銀行杭州濱江支行信貸員、副行長、平安銀行杭州濱江支行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客戶辦理銀行貸款等業務過程中給予幫忙和關照,并非法收受19家企業送給的財物,共計人民幣544萬元。 諸暨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陳梁收受賄賂款的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陳梁在案發前曾退回34萬元贓款,并在法院審理期間退清了全部贓款,并預交了510萬元財產型款,對其酌情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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