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不能因政府負責人變更廢除特許經營協議
2015-05-05 11:12:40??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張海燕 周艾連 |
分享到:
|
? 中新網5月5日電國家發改委今日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有關情況舉行發布會,發改委法規司司長李亢表示,行政區劃調整、負責人變更都不能作為特許經營協議補充修改、調整或者廢除的理由和依據。 李亢指出在實踐中,有時候確實出現有的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不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履行價格調整承諾的情況。有的答應得挺好,過了若干年以后,主要負責人調整了,可能導致原有的特許經營協議需要修改、調整;有的政府直接違約,不認帳。這樣的情況確實存在,需要在立法中重點加以解決。 李亢認為,特許經營的核心本身就是政府和社會的協商約定、共擔風險、長期合作、各展所長、共同提供優質的公用產品和服務。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的誠信履約至關重要,對于保障投資者權益、穩定特許經營的預期、持續保障公用產品和公用服務供給是非常重要的。 李亢稱《辦法》試圖做了三個方面制度的安排:一是強調雙方的協商合作,辦法第4條將“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的協商合作”作為特許經營實施的四項原則之一。第18條進一步明確規定,政府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通過協議來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同時在第37條規定,如果協議內容確實需要變更的,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有時候在經營過程中有些不可測的因素,需要對協議個別條款作出補充、調整,這也是合理的。要強調雙方合議、協商,不能政府單方說了算,因為政府是掌握公共資源的,是決定公共政策的,不能覺得該調就調,該修正就修正,這是需要在《辦法》中加以明確的。《辦法》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中,也強調雙方平等協商,發揮專家和第三方機構的調解作用。《辦法》對雙方協商合作,從原則、具體的制度設計方面來加以體現。 二是關于嚴格政府履約義務。第26條規定,特許經營協議各方當事人應該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第21條規定政府可以就防止同類競爭、財政補貼、配套基礎設施提供等作出承諾。第34條又規定政府方應當按照協議嚴格履行有關義務,為特許經營者提供便利和支持,并特別強調,行政區劃的調整、政府的換屆、部門調整和負責人的變更都不得影響特許經營協議的履行。發改委在和有關部門商議后,在《辦法》中特別加上這么一條,行政區劃調整、負責人變更都不能作為特許經營協議補充修改、調整或者廢除的理由和依據。 三是明確政府違約責任。政府不僅僅是公權力的履行者,不能光是政府說了算,如果違約,沒有按照事前雙方和議協商的約定來履行承諾的話,也得負責任。《辦法》26條明確要求政府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也應當根據協議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
相關閱讀:
- [ 05-01]發改委“吹風”空調企業勿打價格戰 不能搞價格同盟
- [ 04-29]省發改委:廈漳城際鐵路環線項目建議書通過預審
- [ 04-28]發改委:確保50%以上福彩公益金用于養老服務業
- [ 04-27]發改委手握七類工程包 投資將成穩增長“風暴眼”
- [ 04-24]發改委:24時起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提高300元和285元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