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張軍伙同常宏、郝某、惠某等人攜帶攝像機,出示假冒媒體工作證后冒充記者,對煤檢站等進行敲詐勒索。4月22日,華池縣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張軍、常宏、郝某、惠某有期徒刑3年3個月至10個月,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生于1972年的張軍系陜西省延安市人,與其余3人均為老鄉。2014年4月份的一天,常宏、張軍和李某某(外逃)駕駛一輛小轎車,竄至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境內黑龍溝煤礦煤檢站,發現該站有未開票私自放行過往運煤車輛的現象,常宏用隨身攜帶的攝像機攝像,張軍向煤檢站工作人員出示《中國公民法制網》工作證,向煤檢站工作人員“說明情況”后駕車離開返回榆林。隨后,張軍和李某某以《法制社會網》名義向該煤檢站送達文件,內容為煤檢站存在違規操作,與煤炭企業勾結,并留下聯系方式離開。 煤檢站工作人員因害怕在網絡媒體曝光,遂到賓館找到張軍,給了2萬元現金,張軍等人收下后離開,贓款用于日常花銷。案發后常宏將2萬元退還該站。 2014年6月3日,惠某駕駛越野車拉乘常宏、郝某等人到達華池縣境內,尾隨一輛皮卡車到縣城楊莊子境內的一農戶家,發現有人從皮卡車上卸袋裝原油,常宏便用照相機拍照,郝某拿出《中國法制新聞檢察風云》工作證,稱將針對該行為向政府和公安機關等部門舉報,惠某、張軍在旁邊等待,收油點趙某為了不讓舉報便給張軍5000元。此后,惠某、張軍等人又以同樣的方式分別勒索張某、慕某5000元、1萬元現金。 法院認定,常宏、張軍敲詐勒索作案4次,獲取財物4萬元。被告人郝某、惠某敲詐勒索作案3次,獲取財物2萬元。因張軍、常宏、郝某、惠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以要挾的方法索取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鑒于四被告人庭審時悔罪態度較好且積極繳納罰金,惠某系殘疾人,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分別判處張軍、常宏有期徒刑3年3個月、3年,并各處罰金5000元;郝某有期徒刑1年,惠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各處罰金3000元。(蘭州晨報 記者 董子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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