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蘭州4月13日電 (史靜靜)13日,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對外通報了去年發生在甘肅3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相關責任人的刑事和黨紀政紀責任追究情況。此次通報共有44人被追責,其中7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起交通事故包括,慶陽環縣“9·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當場死亡,9人經搶救無效死亡;連霍高速甘肅瓜州“8·2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2人當場死亡、3人搶救無效死亡,35人受傷;甘肅省甘南州合作市“3·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造成10人死亡、3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千萬元。據統計,三起交通事故共造成36人死亡。 第一起事故情況:2014年3月1日20時許,李春燕、萬超輪換駕駛滬D·05700號大型普通客車,乘載外出務工人員及孩子共59人(其中成人47人,兒童及嬰兒12人),行駛至合作市卡加曼鄉依毛梁路段256公里加200米處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10人死亡、35人受傷。 根據調查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依紀追究以下相關責任人的刑事和黨紀政紀責任: 一、已移送司法機關人員 1.李春燕,客車駕駛員,已被合作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6年3個月。 2.陳冰竹,上海青竹連發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已被合作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6個月。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20名。包括丘北縣客運站(新站)報班查驗員、客運站相關負責人、云南省文山交通運輸集團公司丘北分公司負責人、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周浦工商所負責人、甘南州政府官員。 三、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處理的人員有3名,其中包括客車另一駕駛員、云南省丘北縣宏澤勞務派遣有限公司總經理、云南省丘北縣宏澤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原監事。 第二起事故情況:2014年8月25日16時,馬克駕駛大客車從烏魯木齊市米東區車站發出,于26日12時14分行至連霍高速公路處時,突然左拐沖撞中央隔離帶后,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行駛的一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12人當場死亡、3人搶救無效死亡,35人受傷。 甘肅省事故調查組技術組通過調查取證、現場勘察、技術鑒定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根據調查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以下相關責任人的刑事和黨紀政紀責任: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馬克,大客車駕駛人,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人員 海曉勇,大客車實際經營人,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對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問責建議 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對新疆四平商貿有限公司給予50萬元經濟處罰。 此外,建議行政問責的人員包括新疆四平商貿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烏魯木齊市運管第六分局官員,甘肅省高速公路第二支隊柳園大隊民警等。 第三起事故情況:2014年9月6日,甘肅慶陽市環縣發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當場死亡,9人經搶救無效死亡。依法依紀追究以下相關責任人的刑事和黨紀政紀責任: 一、免于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李世存,自卸三輪汽車駕駛員,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2.段振孝,慶陽福明園林綠化公司下屬施工隊負責人,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二、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祁福明,慶陽福明園林綠化公司總經理,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三、建議給予政紀處分的人員包括了環縣相關官員,以及環城鎮相關負責人7名。 四、相關問責建議 1.建議慶陽市安監局對慶陽福明園林綠化公司給予50萬元經濟處罰。 2.建議慶陽市人民政府向甘肅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建議責成環縣人民政府向慶陽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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