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首例“民告官”平墳侵權糾紛案近日在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行政賠償終審結案,法院認定沈陽市渾南區政府對一市民17座家族墳墓被平毀的行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應賠償8.16萬元。 今年73歲的沈陽市民張賀元在棋盤山國際風景旅游開發區的一處國有林地內,埋有家族墳墓及親戚、朋友墳墓共計28座。2006年4月3日,棋盤山管委會在報紙上刊登平(遷)墳通告,告知風景區內擅自掩埋骨灰建造墳墓的墓主,須在4月15日前自行將墳墓遷出或平毀,逾期將按無主墳處理。2007年6月,棋盤山管委會將上述28座墳墓平毀。之后,張賀元在原地又重新修復了被平毀的墳墓11座。2009年6月,棋盤山管委會再次將這11座墳墓平毀。 2012年3月,張賀元將棋盤山管委會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兩次強制平墳行為違法。次年3月,沈陽中院終審判定管委會的行為違法。在這兩次審理時,法院還查明被平毀的28座墳墓中,17座為張賀元的家族墳墓,其余為親戚、朋友等墳墓。2014年,張賀元再行起訴,討要行政賠償。訴訟期間,棋盤山管委會合并到沈陽市東陵區政府,其權利義務由東陵區政府承擔,后東陵區更名為渾南區。 沈陽中院終審認為,原告家族墳墓埋葬于棋盤山風景區內系歷史形成,并非擅自掩埋骨灰建造墳墓,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財產權,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17座家族墳墓于2007年被毀,應按2007年的紀念林墓穴的最高價格,即每穴4800元計算予以賠償,即8.16萬元。為此判定渾南區政府賠償張賀元8.16萬元。(記者范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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