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3次致函查污未果 環保部約談駐馬店副市長
2015-03-26 09:52:04?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責任編輯:陳瑋 陳暉 |
分享到:
|
環保部門執法再次遭遇地方政府“不配合”的尷尬。 3月25日,環保部對河南省駐馬店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進行了公開約談,督促地方政府全面貫徹實施新修訂的環保法,嚴格落實環境保護有關法定責任。 此前,2014年8月~12月,駐馬店市環保局先后3次致函平輿縣政府,要求依法取締不符合產業政策的27家皮革企業。但平輿縣政府處理相關問題的進度緩慢,有關要求落實不徹底。 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局長鄒首民在約談中要求,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平輿縣人民政府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發現的有關違法違紀線索,按照程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對此,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說:“這反映出環境執法受到很多干預,地方環保部門受制于地方政府。” 致函查污 連催3次拖了4月才完成 新環保法實施后,環保部第四次使用“約談”利器,對河南省駐馬店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進行了公開約談。相比于前三次,此次約談涉及的環境問題更耐人尋味。 據悉,2014年8月~12月,駐馬店市環保局先后3次致函平輿縣政府,要求依法取締不符合產業政策的27家皮革企業。但平輿縣政府處理相關問題的進度緩慢,有關要求落實不徹底,直至2014年12月,無環評手續的企業才全部停產。 現場復查 違規企業數量不減反增 2015年2月,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赴現場檢查時發現,園區內皮革企業增至30家,且正常生產。 環保部認為,駐馬店市平輿縣人民政府在處理該問題中存在環境管理不到位的嚴重問題。 鄒首民在約談中要求,駐馬店市人民政府務必對此予以高度重視,督促平輿縣人民政府對轄區內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皮革企業依法予以徹底取締,對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頂格處罰并監督整改到位,落實皮革工業園區衛生防護距離內居民的搬遷工作,切實保障群眾環境權益。 約談追責 副市長表態將迅速整改 鄒首民強調,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平輿縣人民政府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發現的有關違法違紀線索,按照程序移交紀檢監察機關。駐馬店市人民政府應于2015年5月15日前將約談要求有關落實情況報環保部。 對此,駐馬店市委常委、副市長張昕代表駐馬店市政府作表態發言,表示約談指出的問題是客觀的,是實事求是的,將迅速制定整改方案,逐項落實整改要求,一定妥善解決約談中提到的問題,對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張昕要求,在全市范圍內迅速掀起環保大檢查執法活動,重點查處、嚴厲打擊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集中解決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綜合治理道路揚塵污染,加大對畜禽養殖業管理力度,認真組織藍天工程的實施。同時,舉一反三,強化綠色發展理念,強化政府對環保工作的領導責任。 《《《 新聞觀察 新環保法“撐腰”破題“唯GDP論” 駐馬店市環保局先后3次致函平輿縣政府要求取締違規企業最終未果,反映出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上的態度“強硬”,在保護環境上的態度“軟弱”。 當前,即便是中央改革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糾正“唯GDP論英雄”的觀念,但是,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經濟發展相對落后的地方政府,要想徹底改變發展觀念,仍需要一個過程。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稱,地方環保部門受制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保護的產業,環保部門又如何去取締和減少呢?這里本身就反映了一種糾葛和矛盾。而早在去年3月,環保部科技標準司司長熊躍輝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就曾指出,地方在環境執法上存在幾種情況:“不敢為”,很多地方政府不讓環境管理部門去企業檢查;“不能為”,很多基層環保部門缺人才、缺能力、缺技術設備的問題極為突出;“不作為”,行政干預、地方保護很普遍。 2015年實施的新環保法第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對此,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嚴格環保執法的主力應該是地方政府,需要按照新環保法要求,加強地方政府的環保責任。 同時,新環保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環保部強調,此次針對平輿縣人民政府環境管理不到位問題約談駐馬店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警示。環保部將嚴格按照新環保法規定,進一步加大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工作開展情況的監督力度。 |
相關閱讀:
- [ 03-26]環保局長稱淪為公關局長:幫企業跑環評 應付檢查
- [ 03-26]環保局長怎么就淪為“公關局長”
- [ 03-23]廣東茂名市電白區環保局黨組書記涉嫌嚴重違紀被查
- [ 03-11]市環保局掛牌督辦第二批環境問題企業
- [ 02-28]粉塵爆棚堪比霧霾 環保局開出3萬元罰單
- [ 02-17]市環保局開展節前環境安全大檢查 6家企業被市級掛牌督辦
![]() |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