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一:為什么改
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2015年1月24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出臺原因
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是一件事關正確懲治犯罪、保障人權的大事,是一項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這些年來,司法不公、貪贓枉法的一個突出問題就發生在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的過程中。
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雖然對涉案財物處置都有規定,也出臺了不少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范、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突出,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社會反映強烈。
同時,境外追逃追贓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國際性強,要求高、數量大,情況復雜,但由于職能分散,責任不實,導致境外追逃追贓效率低、效果差,不利于依法懲治犯罪,不利于推進反腐敗工作。
《意見》重在明確政策
涉案財物處置涉及不同訴訟領域、不同執法司法環節,是一項跨部門、跨地方的復雜工作,政策性、操作性要求都很高。《意見》區分情況,重在明確政策或政策取向,為中央政法單位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提供依據。
解析二:改什么
八大改革舉措,勒緊涉案財物處置“緊箍咒”
2015年1月24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目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隨意性大,保管不規范、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處置不及時、救濟不到位等問題,提出相應解決措施。
1. 針對涉案財物處置隨意性大的問題,進一步規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
2. 針對涉案財物保管不規范的問題,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規范涉案財物保管制度。
3. 針對涉案財物移送不順暢、信息不透明的問題,探索建立跨部門的地方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臺。
4. 針對涉案財物處置不及時的問題,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和先行處置程序。
5. 針對境外追逃追贓難的問題,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
6. 針對涉案財物救濟不到位的問題,要求政法機關建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
7. 進一步加強監督制約。
8. 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解析三:怎么改
十大改革亮點,為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護航
2015年1月24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提出多條改革措施,呈現十大亮點:
亮點一
【規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
【規定內容】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
亮點二
【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
【規定內容】涉案財物應當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機關的一個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一保管,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
亮點三
【規范涉案財物保管制度】
【規定內容】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制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
亮點四
【探索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臺】
【規定內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范、移送順暢、處置及時。
亮點五
【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序】
【規定內容】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及時返還。
亮點六
【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序】
【規定內容】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規定經權利人同意或申請,批準后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統一存入各單位唯一合規賬戶。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應當做到公開、公平。
亮點七
【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
【規定內容】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贓偵查取證工作制度,構建集中統一、分工合作、高效順暢的境外追贓追逃工作體制機制,形成追贓追逃工作合力。
亮點八
【建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
【規定內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復議、申訴、投訴或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亮點九
【進一步加強監督制約】
【規定內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進行相互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上級政法機關發現下級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糾正。
亮點十
【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規定內容】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