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意見的解析
2015-03-06 17:52:29??來源:中國長安網 責任編輯:陳瑋 陳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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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三:怎么改 十大改革亮點,為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護航 2015年1月24日,中辦、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進一步規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提出多條改革措施,呈現十大亮點: 亮點一 【規范涉案財物查封、扣押、凍結程序】 【規定內容】嚴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影響。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予以解除、退還。 亮點二 【建立辦案部門與保管部門、辦案人員與保管人員相互制約制度】 【規定內容】涉案財物應當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本機關的一個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一保管,嚴禁由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 亮點三 【規范涉案財物保管制度】 【規定內容】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均應制作詳細清單。對扣押款項應當逐案設立明細賬,在扣押后立即存入扣押機關唯一合規賬戶。對贓物特別是貴重物品實行分類保管,做到一案一賬、一物一卡、賬實相符。 亮點四 【探索建立涉案財物集中管理信息平臺】 【規定內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財物清單及時錄入信息平臺,實現信息共享,確保涉案財物管理規范、移送順暢、處置及時。 亮點五 【完善涉案財物審前返還程序】 【規定內容】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合法財產,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應當及時返還。 亮點六 【完善涉案財物先行處置程序】 【規定內容】對易損毀、滅失、變質等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易貶值的汽車、船艇等物品,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規定經權利人同意或申請,批準后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統一存入各單位唯一合規賬戶。涉案財物處置工作應當做到公開、公平。 亮點七 【健全境外追逃追贓工作體制機制】 【規定內容】公安部確定專門機構統一負責到境外開展追逃追贓工作。完善境外追逃追贓偵查取證工作制度,構建集中統一、分工合作、高效順暢的境外追贓追逃工作體制機制,形成追贓追逃工作合力。 亮點八 【建立有效權利救濟機制】 【規定內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建立有效的權利救濟機制,對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復議、申訴、投訴或舉報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亮點九 【進一步加強監督制約】 【規定內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對涉案財物處置工作進行相互監督。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法律監督。上級政法機關發現下級政法機關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限期糾正。 亮點十 【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規定內容】違法違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應當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導致國家賠償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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