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松江區委書記盛亞飛代表接受人民網記者采訪(翁奇羽 攝影)
去年“周寧縣人大代表張某在上海醉駕,上海警方向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函,提請批準對張某刑事拘留,周寧縣人大常委會表決后未通過”一事引發熱議,未想到事隔數月年,此事不僅未平息,反而成了代表議案的內容。今天,剛剛抵達北京的上海市松江區委書記盛亞飛代表接受了人民網記者的采訪。他的議案《關于修改<代表法>第32條的議案》將此事件作為一個案例,并基于此,建議修改《代表法》相關內容以規避少數人大代表利用法律賦予的人身特別保護權作為其違法亂紀的“擋箭牌”。
盛亞飛說,我國法律賦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符合世界代議民主國家的實踐潮流,更是對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重要制度保障。可是,近年來人大代表違法犯罪的案件頻繁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人身特別保護權經常被用作違法行為的“擋箭牌”或“護身符”,使公安、司法機關正常開展工作面臨尷尬的境地。
盛亞飛在議案中介紹去年8月周寧縣人大代表張某涉嫌危險駕駛,上海市松江區公安分局擬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因張某為福建省周寧縣人大代表,故報請周寧縣人大常委會許可。然而,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回函表示對張采取刑事拘留并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的議案未獲表決通過。后經再次審議,周寧縣人大常委會決定許可對張某的刑事拘留。
盛亞飛針對以上案例分析稱,造成上述案例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條例適用界限不清、缺乏程序性規范及救濟途徑缺失三個方面。
他說,雖然人大代表具有區別一般公民的雙重法律身份而應給予“特殊保護”,但少數人大代表作為普通公民在社會上從事與代表職務行為無關的違法犯罪,卻以人大代表身份要求“特殊保護”。
談及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盛亞飛建議,應該修訂相關法律,明確人大許可權行使的界限范圍以及具體的操作流程與審查期限等。此外還要有“救濟途徑”,盛亞飛建議,在代表法中增加一條,“如報請機關對人大或其常委會作出的不予許可決定不服時,應賦予其向人大或其常委會申請復議的權利,若對該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機關向上級人大常委會提請依法撤銷該不許可決定。”盛亞飛認為,此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并具有憲法基礎。
名詞解釋:
人大代表特別人身保護權是指,人大代表非經人代會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特別許可,不受逮捕、刑事審判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記者李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