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代表:建議修憲規避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
2015-03-03 06:58:15?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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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區委書記盛亞飛代表接受人民網記者采訪(翁奇羽 攝影) 去年“周寧縣人大代表張某在上海醉駕,上海警方向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函,提請批準對張某刑事拘留,周寧縣人大常委會表決后未通過”一事引發熱議,未想到事隔數月年,此事不僅未平息,反而成了代表議案的內容。今天,剛剛抵達北京的上海市松江區委書記盛亞飛代表接受了人民網記者的采訪。他的議案《關于修改<代表法>第32條的議案》將此事件作為一個案例,并基于此,建議修改《代表法》相關內容以規避少數人大代表利用法律賦予的人身特別保護權作為其違法亂紀的“擋箭牌”。 盛亞飛說,我國法律賦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別保護權,符合世界代議民主國家的實踐潮流,更是對人大代表履行職責的重要制度保障。可是,近年來人大代表違法犯罪的案件頻繁出現在公眾的視野,人身特別保護權經常被用作違法行為的“擋箭牌”或“護身符”,使公安、司法機關正常開展工作面臨尷尬的境地。 盛亞飛在議案中介紹去年8月周寧縣人大代表張某涉嫌危險駕駛,上海市松江區公安分局擬對其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因張某為福建省周寧縣人大代表,故報請周寧縣人大常委會許可。然而,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回函表示對張采取刑事拘留并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的議案未獲表決通過。后經再次審議,周寧縣人大常委會決定許可對張某的刑事拘留。 盛亞飛針對以上案例分析稱,造成上述案例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條例適用界限不清、缺乏程序性規范及救濟途徑缺失三個方面。 他說,雖然人大代表具有區別一般公民的雙重法律身份而應給予“特殊保護”,但少數人大代表作為普通公民在社會上從事與代表職務行為無關的違法犯罪,卻以人大代表身份要求“特殊保護”。 談及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盛亞飛建議,應該修訂相關法律,明確人大許可權行使的界限范圍以及具體的操作流程與審查期限等。此外還要有“救濟途徑”,盛亞飛建議,在代表法中增加一條,“如報請機關對人大或其常委會作出的不予許可決定不服時,應賦予其向人大或其常委會申請復議的權利,若對該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機關向上級人大常委會提請依法撤銷該不許可決定。”盛亞飛認為,此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并具有憲法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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