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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永新派出所原民警涉嫌“釣魚執法”案開庭,涉案原所長、原民警及“線人”受審
庭上稱“罰款是為給派出所創收”
2014年9月,南寧市永新派出所的兩民警被媒體曝出涉嫌釣魚執法后,在網上被大量轉載,引發極大社會關注。此后,該案被南寧市公安局紀委移交至南寧市檢察院立案偵查;12月24日,南寧市興寧區檢察院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南寧市公安局永新派出所原所長鄧建聰、原民警陳朝暉及同案的“線人”李其偉提起公訴。
2015年2月5日,此案在南寧市興寧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涉案的原所長、原民警及“線人”當庭受審。他們不僅表示“索要罰款是為了給派出所創收”,還道出了“線人”費以35%的比例高額“抽水”的內幕
案情
兩民警涉嫌釣魚執法
拿到“罰款”就放人
針對該事件的媒體報道中說,南寧一女子吳良彩被警方“釣魚”信用卡“套現”后,以“送去坐牢”相威脅,逼她再釣“下家”將功贖罪,并且吳良彩還不得已向警方繳納了近2萬元的罰款,卻沒有得到任何收據。在實名舉報涉嫌釣魚執法的警察后,吳良彩被立案成為犯罪嫌疑人,處于取保候審狀態。
在2月5日的庭審現場,公訴人指控,除了吳良彩這一起案件,檢察機關還查出了另外3起涉嫌“釣魚執法”的套現案。這4起案件的罰款總額達到了26萬余元。
經查,2014年3月27日,原永新派出所民警陳朝暉和協警黃凱、鐘思平(另案處理),根據陳朝暉的“線人”李其偉提供的線索,在南寧市東葛路園湖路口的尚沃航空票務公司,將涉嫌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蔡某群、黃某真查獲,并帶回永新派出所調查。后陳、李、黃3人在明知蔡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的情況下,沒有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該案件,而是向蔡索取了8萬元所謂“罰款”后予以釋放,另外,還對刷卡人黃某真以刑事拘留相要挾,索取5000元后予以釋放。
2014年4月開始,永新派出所原所長鄧建聰授意陳朝暉可通過“線人”提供線索,以辦理“套現”案收取“罰款”的方式謀利。之后,陳、黃、鐘以及李四人,先后采用“釣魚執法”的方式,查獲涉嫌利用POS機非法套現的黃鵬、吳良彩、吳某全以及刷卡套現的李某等人,在向以上人員索取了17.51萬元“罰款”后,沒有依法進行處理就予以釋放。事后,陳朝暉將其中的13.5萬元交給鄧建聰進行分配。
檢察機關認為,鄧建聰、陳朝暉利用職務之便,伙同李其偉向他人索取財物,其行為均已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鄧、陳二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李其偉,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數罪并罰。
庭辯
原所長授意還是原民警行為?
個人受賄還是單位受賄?
庭審一開始,被告人鄧建聰便表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罪名有疑意。他說:“我認為自己沒有授意,因為陳朝暉只向我匯報過吳良彩這一起案件,其他幾起我都不知情”,他稱,對于吳良彩這起案件,他曾告訴陳朝暉如果構成犯罪就立案,構不成就罰款處理;他還說陳朝暉總共只給過他8萬多元,而不是陳所說的13.5萬,并稱自己“沒有把錢占為己有,因為我的目的只是為了獎勵派出所的辦案民警”。另外,鄧建聰認為自己在濫用職權方面的犯罪情節很輕微。
鄧的辯護人認為,鄧建聰曾明確表示“如果不構成案件的話可以罰款”,但陳朝暉的做法超出了他的示意,即使構成案件也仍舊以罰款處理,且陳也沒有提到釣魚執法手段。因此,辯護人認為鄧建聰只應對吳良彩這起案件中的罰款行為負責。
事實果真如此嗎?在隨后出庭受審的兩名被告人口中,出現了完全不一樣的說法。陳朝暉在庭上表示:“這幾起案件從頭到尾,鄧建聰都知道,因為每起案件我都向他匯報過,我也是在他的同意下去辦理的,而且派出所要放人,必須通過所領導同意?!标惓瘯煼Q,從獲得線索,到釣魚執法,再到抓捕犯罪嫌疑人,和嫌疑人“談數”,以及收錢放人,每個環節他都是經過鄧建聰的同意后進行的。而“線人”李其偉,也稱自己曾親眼看到以及親耳聽到,陳朝暉通過當面匯報以及電話匯報的方式,向鄧建聰匯報以上案件情況。為此,公訴人當庭駁斥了鄧建聰的說法,稱鄧的說法不符合事實。
而至于鄧建聰自稱只說過“如不構成案件可以罰款”一說,陳朝暉承認,事實上,這幾起案件中有3人可能已經達到了立案標準,但匯報給鄧建聰后,鄧表示只要交了罰款就可以放人了,程序只是一張扣押單,上面只有當事人的簽字。
另外,陳朝暉認為他不是個人受賄,而是為單位受賄。公訴人對此答辯道:“單位受賄應是以單位的名義,錢用于單位,但事實上被用于分配給其他參案干警的錢只是極少部分。鄧建聰說拿了3萬元給內勤用于食堂開支,也并沒有任何憑證?!?/p>
內幕
“線人”費高額抽水
罰款給干警發福利
鄧、陳二人為何要通過這種方式索財?公訴人出示了一份筆錄。陳朝暉在筆錄中稱:“這種案件按正常程序走的話手續比較復雜,也不懂能不能定性為非法經營。有一次李其偉就告訴我,很多派出所都通過辦套現案件收取罰款為派出所創收,而且收入很可觀,他可以提供線索給我,但要分30%到35%的線人費?!标惓瘯熣f,之后他將這一情況向鄧建聰匯報,問可不可以辦,“鄧當時說可以,但表示線人費有點高”。
在筆錄中,陳朝暉還說:“我們就是打著罰款的名義索要錢,是為了所里創收,都是沒有正當手續的,目的也不是真的想辦成案件?!?/p>
既然是為了所里創收,那這些“罰款”又是如何分配的呢?陳朝暉稱,除了分6萬元“線人”費給李其偉,他自己分到了4.7萬元,并拿了5萬元給鄧建聰,一部分給食堂,其余的當作福利從500元到2000元不等,分配給了其他的參案民警、協警及所領導。
6萬元“線人”費屬于“大頭”,按正常程序,“線人”能拿到的“線人”費,不可能有這么多。盡管如此,李其偉卻在庭上稱自己不是受賄,只是“幫派出所做工,這錢是應得的”。那么作為“線人”,他到底做了哪些“工”呢?公訴人指出,李其偉不僅負責為陳朝暉提供線索,還參與到了抓人、審訊甚至是“談數”各個環節當中,他所做的事顯然已經超出了“線人”的負責范圍。為何要讓他參與其中?據陳朝暉稱,李其偉擔心派出所不如實按30%到35%的比例分“線人”費給他,所以要求參與其中,掌握具體數額。而這一點,所領導也同意了。李其偉還在庭上表示,自己也曾給其他派出所做過“線人”,所分到的“線人”費比例也是一樣的。
量刑
公訴人建議數罪并罰
嘆惋老民警晚節不保
公訴人認為,鄧建聰與陳朝暉在主觀上一開始就沒有打算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辦理案件。鄧在陳向其匯報通過“釣魚執法”辦套現案來獲取利益的時候,明確表態“可以去搞”,可見其主觀上對陳的行為是有授意的。陳利用李提供的線索,查獲吳良彩等人后,不僅利用“釣魚執法”的方式辦案,而且之后也并未按規定錄入信息、按程序辦理案件,而是收錢放人。這些行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公訴人稱,鄧、陳二人均為國家工作人員,李則利用二人身份職務共同實施犯罪,共同索取他人財物10萬元以上。因此,建議數罪并罰,判處鄧建聰和陳朝暉有期徒刑11年,判處李其偉有期徒刑5年6個月。
對此,李其偉的辯護人以“李其偉不符合濫用職權罪的主體,且不明知這個錢財是違法的”為由,要求對李其偉無罪釋放。公訴人反駁稱,之所以認定共同犯罪,是因為李其偉以陳朝暉“線人”的方式,參與辦案以及要求罰款放人,是參與了具體實施的,所以跟產生的后果有必然聯系。而且他知道正常辦案無法得到這么高的“線人”費,所以根本不存在他不知情的情況。
公訴人在庭上表示,鄧、陳二人從警超過20年,其中鄧從警近29年,兩人多次獲得嘉獎,其中鄧獲得過8次嘉獎和3次立功,但今天卻坐在了被告席,令人惋惜。
案件背后
在庭審中,鄧建聰曾表示,在聽陳朝暉說可以通過線人提供的線索辦理非法套現案件時,他認為這樣績效分會很高,即使構不成立案也可以給派出所創收,就同意了。那么,鄧建聰所說的績效分是什么?
一位知情人士告訴記者,派出所每年都有績效任務,即每年要逮捕一定數量的人員。然而基層派出所警力有限,為了完成績效任務,不得不借助一些“線人”之力辦案。一些“線人”憑著手頭的線索向派出所開出高價,甚至號稱“哪個派出所開的價高就給誰”,以派出所每年的辦案經費而言,根本難以承擔。于是,各個派出所就想方設法地去“化緣”創收,而辦理套現案件索要的部分罰款,也成了“養”其他案件的經費。
然而,除了被績效所逼之外,該知情人認為,個人的貪念也是一個極大的因素,“人一旦有了貪念,就會想要更多,一開始或許是為所里創收,可當誘惑越來越大時,就難說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