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建筑工地上作業。 新華社記者 詹彥攝 核心閱讀 我國勞動法自1994年頒布,至今已有20余年,其間未作修改。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多項與勞動法配套的法律,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勞動關系越來越復雜,勞動法已不適應現實的要求。專家呼吁,應從完善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加強勞動仲裁與訴訟程序的銜接、建立勞動安全衛生預防機制等方面修改完善勞動法,以適應新形勢下調整勞動關系的需要。 集體協商 穩定勞動用人關系 2014年7月21日,廣東省珠海一家鞋廠千余工人停工維權。事情源于鞋廠工人聽說中山一家鞋廠公布了一條新政策,規定非中山籍員工不得以辭工為由提取公積金,珠海這家鞋廠工人因擔心自己所在鞋廠效仿此做法,遂發起停工維權。 鞋廠停工事件反映出我國勞動法集體協商制度的運行偏差,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鄭愛青表示,涉及保險福利等重要的勞動權益事項,如果采用集體協商程序,簽訂集體合同,一般都能保障勞資雙方關系穩定。 我國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但“可以”而非“必須”簽訂集體合同的規定,使得集體合同制度在實踐中基本流于形式。鄭愛青指出,缺乏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集體協商制度往往面臨工會積極而企業不積極的困境,難以取得好的效果。建議將集體協商制度納入勞動法強制性規定,通過集體協商勞動待遇、勞動條件等事項,實現勞資關系的長久穩定。 集體合同制度是勞動法律的一項基本制度,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姜俊祿認為,集體合同就是職工群體和用人單位雙方就勞動標準和勞動條件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勞動關系的調整,不能僅僅依賴于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在制度上,需要一群人聯合起來和企業談判,在形式上和實質上都實現勞工公平。” 就如何進一步完善集體協商制度,鄭愛青提議,應該提高工會的地位,在勞動法的修改中增加集體談判和協商的法定義務。因為集體協商制度最終還得需要通過簽訂集體合同來實現。 簡化程序 加快處理勞動糾紛 盧女士是北京一家園林公司的職工,因為工傷問題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一件簡單的工傷糾紛,盧女士卻經歷了漫長的訴訟程序。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意味著,盧女士的維權之路至少要從申請仲裁開始,只有經過仲裁方能向法院起訴。 根據現行勞動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仲裁程序需要經過2—3個月的時間,一審、二審程序也分別要經歷3—6個月,必要時還可以延長。如此一來,一件勞動糾紛的解決,通常要經歷8—11個月才能完結,勞動爭議先仲裁后訴訟的程序設計導致訴訟過程十分漫長。姜俊祿認為,勞動法的這一規定,給雙方當事人造成了訟累,原本是為了快速解決勞動糾紛的仲裁程序,在實踐中卻成為一個拖延賠付責任的工具。近年來,北京、上海等城市不服勞動仲裁向法院起訴的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并沒有實現將勞動爭議解決在仲裁階段的初衷,應反思法律制度設計的合理性。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長張弓介紹說,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在仲裁階段故意不提供相關證據,只把仲裁程序當做一個過場,等到仲裁結束,再按照法律規定提起訴訟,故意拖延糾紛的解決。 面對這種情況,張弓建議,勞動爭議一裁兩審制度在實踐中確實已經暴露出很多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只能通過修改法律。作為法律適用部門,法院只能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通過自由裁量,促使勞動爭議的解決體現公平、正義。“比如:針對在仲裁階段不舉證的一方當事人,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之后,可以要求其加強說明,如果缺乏正當的理由,法院就可以判決其承擔不利的后果。”張弓同時提出,如果能在立法層面對兩個程序的銜接做出更好的安排,如在訴訟階段合理利用仲裁階段認定的事實,不失為一個可行的措施。 專家指出,在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和程序設計上,存在多種主張,如取消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強制性規定,交給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自由選擇;或者加強兩大程序之間的銜接;以及建立勞動爭議簡易程序等。各種主張的根本出發點都應為了更加高效地解決勞動糾紛,更加有效地保護勞動者、促進經濟發展、實現勞動領域的正義。 衛生預防 全面保護勞動安全 目前,我國針對勞動安全衛生的制度建設逐步完善,無論是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等,還是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許多勞動安全衛生專門條例,都對勞動安全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有效規制,使勞動者的安全健康權利獲得了保障。 隨著勞動用工的變化,近年來,我國職業病發病人數年年遞增。 2008年,蘇有海到山西一家煤礦當掘進工。這是煤礦生產的最前線,人員多,設備集中,噪音大,工作空間狹窄,同時井下存在多種刺激性氣體,長期接觸容易造成人體呼吸道嚴重病變。2011年12月,蘇有海在礦井下工作時,意外摔傷造成骨折。在進一步檢查中,醫院確診其患上了矽肺病。醫生分析,蘇有海的病因正是由于長期在礦井下吸入有害氣體所致,屬于典型職業病。 現實中,類似職業病時有發生。層出不窮的職業安全衛生問題引起廣泛關注,也讓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研究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成為迫切之選。鄭愛青表示,現有法律制度缺乏職能和機制之間的協調性,很難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建議盡快建立完善的勞動安全衛生預防機制,在勞動法中增加勞動安全衛生的內容。 如何在勞動法中完整體現勞動安全預防機制,鄭愛青建議,在勞動法修改時應明確以下問題:發生了什么樣的隱患和危險,職工有權利單方面停工,而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并能夠獲得勞動報酬;勞動法與工會法的相銜接;對職工參與生產安全、勞動安全衛生的監督管理事務,必須形成嚴密、便捷、職責清晰的機制;在用工成本的厘定、負擔方面,應當把職業災害內化到企業、地方的當期用工成本中;建立統一的勞動安全衛生監察體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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