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鄭州12月22日電 “國家工作人員理應做好遵章守法的典范,但極少數(shù)“害群之馬”不僅沒有履行好這一職責,反而對未成年人伸出罪惡之手,其行為不僅嚴重違背了道德操守,更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良好形象。”22日上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召開的“依法懲治性侵未成年人及拐賣兒童犯罪情況”新聞發(fā)布會上,通報了3起相關典型案例。 張某東強奸、猥褻幼女案 2010年冬,被告人張某東(男,漢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原系公務員)先后兩次將鄰居幼女被害人張某某(2004年12月出生)騙至家中進行猥褻,后又先后兩次將張某某騙至家中奸淫。 2011年冬、2012年3月份,張某東先后3次將鄰居幼女被害人朱某某(2005年2月出生)騙至家中奸淫; 2011年春節(jié)后至2011年秋,張某東先后3次將鄰居殘疾幼女被害人趙某某(2004年4月出生)騙至家中欲奸淫。2012年春節(jié)前后,張某東再次將趙某某騙至家中欲奸淫,因故未能得逞。綜上,張某東猥褻幼女1人2次,強奸幼女3人9次,其中1次未得逞。 2014年初,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張某東被執(zhí)行死刑。 譚某志等37人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兒童案 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人譚某志伙同黃某琴、賀某華、張某美等22人,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結成收買、接送、中轉、販賣婦女、兒童的“灰色利益鏈”,先后瘋狂作案26起,從越南、云南文山州向河南、河北、山東等地拐賣婦女、兒童30人、其中,婦女2人,兒童28人。由于該案社會影響重大,被公安部掛牌督辦。 后經(jīng)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譚某志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余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至十五年、無期徒刑等不等刑罰。宣判后,因譚某志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目前,該案正在河南省法院二審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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