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司法人員過問案件記錄追究制 專家析落實難點
2014-12-07 09:34:48? ?來源:檢察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孫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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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嚴格規范執法、自覺抵制過問說情的制度實踐 長期以來,廣大司法人員始終堅持秉公執法、嚴格依法辦案,在維護人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方面作出了積極的貢獻,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人民群眾反映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等方面的問題依然比較突出,司法機關內部利用職務便利打探案件、過問案件,為涉案嫌疑人、被告人開脫說情的情況還時有發生,為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辦理埋下了伏筆、打開了方便之門,使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成為可能。這些問題不解決、不杜絕,就無法保證司法公正,就無法以公正的裁判向社會宣示法治,就不能樹立起司法的權威和法治的權威。 為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構建科學的內部監督體系,2012年最高檢出臺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檢察機關內部監督工作的意見》,并在當年全國兩會期間提出要探索建立執法辦案說情報告相關制度。在此之前,全國各地部分檢察院就探索制定實施過類似制度,如2008年河南省信陽市檢察院建立《辦案說情報告制度》,2010年山東省曲阜市檢察院制定《辦案說情報告制度》,2011年重慶市合川區檢察院制定《講情報告制度》,2013年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制定《大興區人民檢察院辦案說情報告制度》等等,在此之后全國各地又陸續有多家檢察院制定和實施了類似制度。 2014年3月,在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提出“要牢固樹立監督者更要主動接受監督的意識,強化內外部監督,保障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強調要用比監督別人更嚴、更高的標準監督檢察機關自身的公正規范辦案問題。2014年7月最高檢出臺《關于加強執法辦案活動內部監督防止說情等干擾的若干規定》,對邀請私下會見、打聽辦案人員情況、證人情況、舉報人及舉報信息情況、證據情況、案件偵查情況、為案件請托說情等七種可能干擾執法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況,要求逐級報告并備案,即承辦人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分管院領導報告,同時將相關情況書面報紀檢監察部門備案。該文件還明確了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依據檢察紀律調查處理等追責方式。 各地檢察機關積極貫徹落實最高檢的規定要求。目前,在北京市東城區、懷柔區、大興區等基層檢察院已經探索實行了辦案說情報告制度,明確了為案件請托說情、干擾辦案應報告的具體情形、報告的程序和承擔的責任等。例如,明確規定檢察人員應當報告而不報告的,給予批評教育。給案件辦理造成干擾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工作崗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檢察紀律的有關規定處理。對于檢察人員為案件說情或徇私枉法的,紀檢監察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北京市大興區檢察院突出“三個強化、三個明確”:以強化內部監督為切入點,明確內容程序;以強化廉政風險防控為主線,明確責任追究;以強化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為重點,明確結果運用,細化說情報告程序,規范干警言行。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還在全院范圍內開展“婉拒他人說情一句話”征集評選活動,全院干警集思廣益,提出應對案件說情的一句話共計98條,例如,“您問的這個案子,我們肯定依法公正辦理”;“家屬可通過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查詢相關案件流程信息或法律文書”等等,經過篩選,該院最終確定10條“婉拒他人說情一句話”,供辦案檢察官學習借鑒。目前,司法實踐中過問登記、記錄在案已成為司法機關的常規做法。 過問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落實的難點及對策建議 過問案件記錄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還要靠加大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的深入學習、認真研究,加大對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精神融會貫通的領會和把握,結合現有制度機制加以改革、創新和完善。實踐中,我們也感到,以下問題會成為落實《決定》的難點,值得引起關注和研究。 一是對隱性說情問題存在防范難度。實踐中,可能會存在內部請托人打探案情后司法人員不登記、不匯報的情況,由于本人不說、外人不知、難于發現。對此應如何防范,需要進行專項調查研究。解決對策,一方面,繼續加大職業道德教育力度,樹立司法人員共同的職業倫理規范;另一方面,加大一經發現的查處力度,使司法人員不敢為、不能為、不愿為。 二是可能存在不敢記錄登記的問題。建議將記錄登記備案和報告制度與檢察官、法官責任制改革聯系起來,對于司法機關內部法官、檢察官、院長、檢察長通過電話、轉遞材料、口頭問詢、指示等方式過問、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各業務部門應當明確要求承辦人記錄在案,逐級報告。同時,進一步加強執法辦案活動黨紀政紀監督。將干預、插手司法活動、具體案件辦理的責任追究制度與現行黨紀政紀監督銜接起來,將登記備案及報告工作統一歸口??梢越ㄗh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把妨害司法機關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的情況,納入對各級黨和國家機關干部的考評,納入司法系統內對司法人員德能勤績的綜合考評,與司法人員的辦案責任制、職級晉升直接掛鉤。其他舉措可待最高法、最高檢出臺正式性文件后再行實施。 三是對《決定》“過問”的界定還須進一步明確。實踐中存在一些情況是,打聽的內容屬于司法機關應當向訴訟參與人公開而未公開的事項。內部人員對過問這類情況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認識認為,屬于本應依法公開的信息,可以不視作不正當的過問。另一種觀點認為,無論該信息是否應該公開,只要你不是案件的承辦人,內部一律不能過問,過問了即視作《決定》規范的內容。這也是多數司法人員的理解和解讀。建議在即將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中直接明確作出規定。同時,建議健全執法信息公開制度和權利告知制度,對于案件流程、訴訟權利、法律規定、查詢渠道等應當向當事人及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及時、主動公開。 四是嚴格區分檢察機關正常的交辦、督辦、指導案件和過問說情案件的情形,確保上下級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確保依法依規規范領導、督導、指導辦案。(甄貞作者為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兼職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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