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全文)
2014-11-25 17:06:20??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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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訴訟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裁定。 受害人無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第二十八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具體的事實和理由。 第三十條受害人在提起訴訟前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由受害人、加害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申請不符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申請人未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加害人有加害行為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 第三十二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下列一項或者多項內容: (一)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 (二)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 (三)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 (四)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后24小時內送達申請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并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受害人和加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 申請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第三十四條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個月至6個月。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有效期內,申請人、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定。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到期后,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請裁定。 第三十五條對實施家庭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可以在取保候審決定中增加第三十二條的一項或者多項內容。 第三十六條對實施家庭暴力犯罪,被宣告緩刑或者判處管制的罪犯,可以在判決中增加第三十二條的一項或者多項內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加害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未依照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隱私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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