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四名男子王某、李某喜、王某澤、王某位在海口街頭攔出租車,見出租車司機未停車便打砸出租車及司機。近日,四名被告人王某、李某喜、王某澤、王某位均被龍華區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2014年5月18日3時10分許,被告人王某(現年26歲,海南澄邁人)、李某喜(現年20歲,海南澄邁人)、王某澤(現年19歲,海南澄邁人)、王某位(現年18歲,海南澄邁人)、王某豐(未成年人,另案處理)在海口市龍華區南海大道“火美人”燒烤園路邊攔出租車。當被害人林某榮駕駛的車牌號為瓊CD0xx3的出租車載客經過此處時,因該車打著“空車”標志,李某喜、王某豐兩人便在路中間攔車,因林某榮雖減速但未停車,王某豐便脫下鞋子后將鞋扔進該出租車的后座,林某榮見狀靠邊停車。王某等人遂上前與林某榮發生爭執。王某率先在路邊撿起石頭打砸該出租車的前、后擋風玻璃,林某榮遂拿起車上的甩棍進行還擊,隨后李某喜、王某澤、王某位、王某豐也拿起石頭對該出租車進行打砸,并將石頭丟向林某榮,致使林某榮擦傷。后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金盤海馬廠路口將王某、李某喜、王某澤、王某位、王某豐抓獲。 經鑒定,林某榮駕駛的出租車損壞的部件價值共計人民幣4220元。破案后,被告人王某、李某喜、王某澤、王某位及王某豐的家屬已賠償被害人林某榮車輛維修費及損失共計人民幣6600元,并取得其諒解。 龍華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李某喜、王某澤、王某位任意毀壞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遂作出以上判決。(記者 毛雷 通訊員 沈玉華 崔善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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