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改變了什么 在“1973年1月3日法”即“蓬皮杜—羅斯柴爾德法”通過之前,法國國家在戴高樂將軍的領導下,一直控制著國家金融主權。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通過國家控制的法國中央銀行印制貨幣,并為支持大型國家經濟基礎建設如高速鐵路、高速公路、核電等而發行各種長期國債,對這些涉及國家經濟和安全命脈的領域進行融資、開發。從行政結構上來說,法國國家中央銀行聽命于法國政府,也就是法國行政機構。這與英國正相反。 也就是說,在1973年之前,法國金融活動都是在法國國家中央銀行主導下進行的。其模式主要是國家向中央銀行無息或低息(利息主要是為維持中央銀行本身運行的必要支出,一般低于1%)借款,用于日常行政開支或通過中央銀行發行國債,用于建設國家急需的大型基礎設施。在這種結構下,法國和國際私人銀行體系與法國國家債務沒有直接的關系。1978年時法國國家債務也很低,僅720億歐元,約占國內生產總值的21.2%。 這樣,國際金融勢力就無法染指法國金融市場。而當一個國家沒有債務或債務很低的時候,這就等于把國際金融財團用以牟取利潤的“原材料”剝奪了。因為“債務”就是這一“原材料”。就像石油公司靠石油盈利一樣,金融財團靠債務牟利。于是,如何設法使法國從一個無債務國家變成一個債務國家,就成為60年代末國際金融財團的一個重要目標。“1973年1月3日銀行法”就是為達到這一目的而被蓄意“制造”出來的。 這部法律的一項關鍵性條款,就是限制法國國家以幾乎等于零利率的方式向法國國家中央銀行借款;其理由是“為了限制國家無節制地借款”,因為“無節制地借款必然會造成惡性通貨膨脹”。問題是,這部以“反通貨膨脹”為理由的法律出臺之前的1952至1973年近二十年間,法國的通貨膨脹率僅3.5%,實在看不出制定這部法律的需要。而正是在“防止出現惡性通貨膨脹”的借口下,新出臺的銀行法規定,“禁止國家直接向中央銀行借款”,國家“必須向私人銀行進行有息貸款”。 從這部法律伊始,法國國家的金融結構被改變了。過去,國家可以向法國中央銀行以低于1%的利率借款使用。而這部法律通過之后,就變成“法國中央銀行以1%的利率將錢借給私人銀行,而私人銀行再以4%的利率借錢給國家”。據經濟與金融學者彼埃爾-伊夫·魯杰容在其著作《對1973年1月3日法律的調查》一書中的研究,這部分多出來的額外利息,就是法國今天巨額債務的根源。正是這多支出的部分,構成法國國家債務的主體。 法國多名經濟學家、甚至包括前總理米歇爾·羅卡爾認為,如果沒有1973年通過的銀行法,法國國家預算就是每年都處于赤字狀態,法國從80年代至2010年所積累的國家債務也不會超過1940億歐元,只占法國國內生產總值的10%!也就是說,法國債務中高達18000億歐元以上是源于債務利息,也就是源于債務本身。 更為關鍵的是,由于國家不得不向私人銀行貸款,這就使國家失去了對中央銀行的實際控制權,特別是貨幣投放量的控制權。正是由于這一點,法國學者吉爾·拉沃在最近發表的《導致資本主義金融化的1973年1月3日銀行法》一文中指出,失去金融主權是今天法國背負巨額國債的根本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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