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發布人權報告:通過憲法建立民主人權法制度
2014-10-16 15:15:02??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林晨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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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0月16日電 據朝中社15日報道,朝鮮日前發表《朝鮮人權研究協會報告》,稱朝鮮通過憲法建立了民主的人權法制度。 報告稱,1948年9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成立,同時通過了朝鮮憲法。憲法把依據個別的法規給人民保障的民主自由和權利總括起來加以固定。 報告介紹,憲法宣布在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并在政治領域規定,每個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示威、結社的自由,有組織和加入政黨、社會團體或其他團體的權利,有信仰與舉行宗教儀式的自由。這是在社會政治生活領域爭取的起碼的自由和權利,是人民政治自主的法律表現。 憲法還在經濟生活領域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有權對同等勞動得到同等報酬的權利、依據社會保險制得到物質幫助的權利、經營中小工商業的權利。 憲法還在社會生活領域規定了公民的權利:公民有權得到由國家出資的初等義務教育和在大專學校受教育的權利、婚姻及家庭得到保護的權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權利、申訴和請愿的權利等。 除此以外,本著國際主義原則,憲法還規定了庇護權和少數民族公民的同等權。 報告稱,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把公民作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應享受的權利和自由通過法律表現出來的,是把朝鮮人民已經享受的權利照樣加以法律化的。憲法所規定的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一種依靠國家權力從政治上得到保證,依靠民主的經濟改革成果從物質上得到保證,依據個別法規從法律上得到保證的實質性的權利和自由。 由于有了憲法,朝鮮成功地解決了在人權法制度中最重要的問題——基本法問題,有了制定人權法規的立法基礎,人權法得以按井然有序的體系得到發展。 報告還稱,通過了憲法以后,朝鮮克服了個別人權法規的局限性,把規定了同一領域社會關系的人權法規在統一的聯系中按一定的標準加以體系化了。與此同時,為了補充不完備的人權法規則,制定了法院組織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部門法,為完善人權法制度傾注了很大的力量。 結果,朝鮮基本上建立了民主的人權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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