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治理現代化首先是國家治理法治化
2014-10-14 09:28:43? ?來源:學習時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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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雖然沒有正面闡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與“法治化”之間的相互關系,但是,《決定》卻從體系化、系統化的觀念來認識法治中國的意義。《決定》聲明: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治國”“執政”和“行政”都屬于黨領導人民進行“國家治理”的范疇,而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就意味著要依法構建“國家治理體系”;“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表明在“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的過程中,還要關注“國家”“政府”及“社會”相互之間的作用和影響。 強調“國家治理現代化”首先是“國家治理法治化”這一命題,完全符合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不斷完善和發展的客觀要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到2020年確保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并且對小康社會提出了諸多新要求。其中一項重要要求就是: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上述論斷涉及兩個重要概念:一是“國家各項工作”的范圍;二是“法治化”的判斷標準。《決定》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上升到“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的高度來認識,很顯然,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與“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遞進關系和政策上的連續性,也就是說,“國家各項工作”必然涵蓋了國家治理的主要方面,即“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而“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的要求也必然體現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 從邏輯上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評判指標,同時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實現的必要條件。沒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就沒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必須達到“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法治化”與“現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從建設“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來看,“法治的現代化”與“現代化的法治”的任務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法治化”與“現代化”必須齊抓共促、齊頭并進,才能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各項事業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 從“法治化”的角度來認識“國家治理現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首先,“法治化”是具有普遍意義的治國理政的價值理念,是人類社會自身組織行為的經驗總結,治國理政的“法治化”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其次,管理活動的“法治化”是現代管理科學的基本原理,國家治理是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服從管理科學的一般規律性要求,因此,國家治理法治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前提條件,是國家治理科學性的體現。最后,將“法治化”定義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首要內涵有助于科學有序地尋找國家治理現代化正確的發展道路,“法治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識,增強國家治理的合力,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各項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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