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興麟房產案西寧受害者在興麟公司辦公室撿到的《外務資源通訊錄》,記者試撥該通訊錄中的部分電話號碼,發現通訊錄中的姓名、單位、職務、電話號碼與受拜訪者相符。西寧市工商局副局長張萍表示,受害者已將此材料交給紀委。 張添福 攝 中新網西寧9月24日電 (張添福)“從4月開始就有人向西寧市各相關單位舉報興麟房產涉嫌違規操作等情況,但是這些單位一直沒有采取強制措施,導致后面幾個月受騙的人越來越多。”24日,興麟房產案的西寧受害者王文武(化名)對中新網記者說,“我們認為監管漏洞才導致這樣的局面。” 從8月底起,內蒙古、寧夏、遼寧、青海等多地,以吳秉麟為法人代表的“興麟系”房產中介公司相繼倒閉。由于該公司存在違規代收購房款、違規扣押房產證、交易不成功不及時退款、未按合同約定辦理購房手續等問題,各地公安部門接到大量購房者報案。 西寧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負責人表示,西寧市興麟房產案已超過200人報案,涉及金額達3300余萬元,“目前還陸續有人前來報案,詳細數據還在統計中。” 受害者:監管有漏洞 西寧市民馬祥(化名)說,自己委托興麟房產辦理二手房交易,“他們自稱銀行有人,什么樣的購房貸款都能辦,說辦理貸款銀行要驗資,得將首付打到他們公司的賬戶上。” 馬祥表示,后來自己向興麟房產咨詢辦理貸款事宜,答復說正在辦,最終告訴自己貸款辦不了,“我去退17萬元(人民幣,下同)的購房首付款,興麟房產的總說沒錢,先等等,”直到全國爆發此類案件。 馬祥稱,案發后受害者去西寧市工商局了解情況,發現青海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責任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在西寧市工商局城西分局注冊登記,“粗略統計,目前在西寧經營的興麟房產的分支機構多達54家,其中在工商局已注冊或正在辦理注冊的僅20家,但沒有一家在西寧房管局備案。” 西寧市民鞏利軍表示,他在今年3月31日與興麟房產簽訂二手房買賣代理合同,并向興麟房產支付1萬元訂金,興麟房產隨后要求其將首付款轉至公司賬戶,鞏利軍覺得不妥,表示不再讓興麟代理,并要求退還訂金,但興麟房產只退了4000余元。 “4月初我去西寧工商局和房管局投訴,為這事跑了好幾趟,到現在也沒把剩余的錢退給我。”鞏利軍說,如果各相關單位從那時起引起足夠重視,并采取相關措施,就不會大規模爆發此類案件。 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相關條款,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負有監管責任,并應當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王文武表示,如果相關單位加強監管,并對該公司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也不會在5月至8月還有人委托興麟房產。 房管局:群眾舉報前沒聽過興麟房產 對此,西寧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場監管處處長王瑋表示,2013年6至8月,該局和工商等部門聯合開展了專項執法檢查,那時“市場上還沒有這家公司。” 王瑋表示,今年4月以前,沒有聽說過興麟公司的存在,“4月接到群眾反映后,發現興麟公司在西寧大街小巷特別多,”開始協調、解決來訪的問題。 王瑋表示,“市場監管一個比較重要的渠道就是老百姓的來訪。” 對于何時西寧有第一家興麟房產的存在,王瑋稱,“這個我們確認不了。” 對于西寧市有多少家興麟房產的門店,王瑋稱,“這個要問工商部門,我們掌握不了。” 該處副處長王延鵬表示,4月接到舉報后,對興麟公司先后進行了8次現場巡查和多次約談公司負責人,發現其違規操作,扣留客戶的購房款、房產證和土地證等情況,我們“要求其‘依申請備案’,并對群眾來訪的問題抓緊時間處理。” 王瑋表示,在處理購房者反映問題期間,開始懷疑興麟公司的從業行為已經超出了一個中介機構的營業行為,如不應扣證,不應代收房款,還存在“員工對老百姓威脅恐嚇,這種現象非常頻繁,我們建議老百姓向公安機關報案。” “5月底向青海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青海省住建廳匯報了此事,6月我們向工商局發函,詢問興麟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是否做了工商登記,是否有從業資格,并邀請他們開展必要的專項檢查。”王瑋說。 該處工作人員趙昌學表示,向工商部門發函以后沒有書面回復,“7月底工商局市管處工作人員打電話反饋說一部分工商注冊了,另一部分沒有。” “7月底開始協調、督辦興麟公司退款。”趙昌學說。對于在協調、督辦過程中,直至8月還有群眾委托興麟公司做經紀服務,趙昌學稱,“因為他們分店比較分散,我們的監管很難涉及。” 王瑋表示,我們8月份協調退款已經退不了了。 對于《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要求房管部門建立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的規定,趙昌學表示,“沒有備案,是因為沒有他們的相關信息。” 對于興麟房產事實上已在西寧存在,房管局卻沒發現、沒備案,王瑋稱,“可能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有所缺失,現在工商注冊的門檻也降低了,工商注冊了我們也不知道,而且工商有執法隊伍,我們也沒執法隊伍。” 工商局:分支機構多少與興麟案無直接關系 對于興麟房產及其分支機構在西寧工商部門注冊了20家,但根據受害者統計有50多家營業,西寧市工商局副局長張萍表示,“這種現象也許存在,”興麟房產的青海總公司合法設立,其分支機構應進行工商注冊登記,但一部分沒有注冊。 張萍稱,興麟房產案所有牽涉資金“都是以青海總公司的名義開的,分支機構只是代辦業務,”所以興麟房產案“跟經營門店的多少沒有直接關系。” 對于沒有營業執照的興麟房產分支機構非法營業,張萍表示,“應該取締”,行政執法機關應該加大執法力度,但現在各部門沒有形成聯動機制,如果有一個聯動平臺,發現問題后相關部門就會共同整治。 現在工商登記“先照后證”,進入市場的門檻越來越低,張萍說,“‘寬進’后的‘嚴管’是個問題,這不是一個部門的問題,要形成共治互聯。” “案發后很多人去青海的興麟公司討說法,一位受害者在興麟公司辦公室的地上撿到了一份《外務資源通訊錄》。”王興斌說,上面顯示2013年年末該公司對西寧工商、城管等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了“拜訪”,上面顯示有“拜訪”金額。 對此,張萍表示,受害者已經將此材料交給紀委,正按程序走。(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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