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企業公示信息造假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2014-08-25 08:45:42?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林誠悅 林誠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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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8月23日正式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據介紹,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在大幅度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的同時,要求企業真實、及時公示信息,保障社會公眾特別是交易相對人準確了解企業經營狀況,明確企業承擔信息公示的主體責任,政府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公示責任和監管責任,努力形成企業“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信用約束機制,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創造良好市場經營環境。 違法企業將被限制或者禁入政府采購、工程招標等 兩部門負責人表示,企業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其主動公示生產經營活動中形成的企業信息,對交易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了解交易信息、便捷交易行為、提高交易效率、保護交易安全等有著重要意義。為此,條例規定了企業信息即時公示制度和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并要求企業對其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 同時,針對企業不按照規定公示信息的行為,條例作出了一些約束性規定,主要包括: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信用修復制度。企業未按條例規定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或者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區別情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公示義務的企業,將進一步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將被移出經營異常名錄;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不按照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情形的,將被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此外,根據條例,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政府應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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