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下午,中央網信辦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內容包括: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需資質;保護隱私;實名注冊,遵守“七條底線”;公眾號需審核備案;時政新聞發布設限;明確違規如何處罰。“暫行規定”旨在規范以微信為代表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被網民簡稱為“微信十條”。 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第34次調查報告,目前我國手機網民已達5.27億。而作為中國兩大社交平臺之一的“微信”,更是擁有著6億用戶和580萬公眾帳號。當然,這一方面說明隨著中國互聯網事業發展民眾實實在在地享受到了科技進步帶來的紅利,但另一方面龐大數字背后也隱藏著一定的風險,謠言、欺詐、色情信息等在公眾號和“微信”朋友圈中肆意傳播也著實令人黯然神傷。 “拐賣小孩的人販子進城,要看好小孩”、“學生放學后被拐,老師求救”……相信“微信”用戶都曾在朋友圈看到過類似信息,很多人出于同情心還將其予以主動轉發,豈不知這中間絕大多數都是謠言,對社會造成的負能量可想而知。先前央視《焦點訪談》就曾專門揭穿過借“微信”散播的“微波爐致癌”謠言,指出不少公眾號流傳出所謂“微波爐加熱食物致癌”皆為無稽之談。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曾經說過:“有良法,且良法得到普遍遵守,才能有法治”。“微信”作為一個商業體系,自控程度并沒有那么高,仍需要將其納入法治王國的領地,接受法律的監督與“管轄”。而今國家出臺“微信十條”,就是要使“微信”走出“虛擬世界”,真正走進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現實世界,讓“網絡社會”與“法治社會”實現兼容并行,值得肯定。 更何況從國際層面來看,政府依法對互聯網進行監管也都是通行做法。英國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就曾屏蔽了該國20%的網站,俄羅斯也對境內網吧強制安裝有害信息過濾系統,至于美國更是“一竿子通到底”,相關人員甚至可以實時監控電子郵件、網頁瀏覽、網絡搜索與社交網站使用情況。我國政府作為人民群眾的政府,更應在維護網絡秩序方面有所作為,切實加強對“微信”等社交平臺上有害信息的清除,維護民眾的切身利益。 其實,國家出臺“微信十條”并不是要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對于人們在“微信”中的正常聊天,以及在“朋友圈”里的正當交流,都不會干預。而對于一些可能會對社會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傷害的,比如污蔑、中傷、造謠、虛假新聞等等,則必須予以規范。從某種角度來說,國家對此予以規范,也正是為了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讓民眾更好地享受暢聊“微信”的快樂。 “微信十條”出臺明確了在聊“微信”和刷“朋友圈”時哪些是得到保護的,哪些是要進行限制、禁止的,讓用戶明明白白知曉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從而使得相關行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必然能夠在最大程度上堵住傳謠造謠等違法違規行為傳播的漏洞,標志著國家在網絡空間安全戰略方面邁出了堅實的一步。換句話說,“微信十條”出臺不啻于為“微信”通上了電,使其在“電壓”下更值得我們相信。(弘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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