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合肥8月6日電(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王立武 張紫赟)一次看似平常的工作接待卻導致一名民警意外身亡、當地公安局提出的賠償標準為參照“因公犧牲”、不簽承諾書就不予賠償……在死者家屬的強烈質疑之下,今年初發生在安徽祁門縣的一起民警“喝酒死”事件浮出水面。 7月28日,祁門縣公安局與意外身亡的民警朱璘親屬就補償事宜達成協議并簽字。但隨后,由于朱璘父母沒有明確放棄對縣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權利,目前縣公安局已經中止付款。 令人深思的是,在中央八項規定等層層嚴規之下,公務接待“喝酒死”已非第一次。是什么致使公務接待酒風屢禁不絕?又是怎樣的“底氣”讓個別公職人員頂風違紀,并致人殞命? 派出所超標準接待“交流”,民警意外身亡 8月5日,記者來到祁門縣公安局了解情況。該局相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1月8日下午,祁門縣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教導員康光輝與民警朱璘等5人到本縣閃里派出所進行學習交流。當晚,閃里派出所在派出所斜對面的銅鑼灣土菜館二樓包間安排了“工作晚餐”。 據一位當事人介紹,事發當晚酒桌上,共有金字牌派出所和閃里派出所的13人參加。就餐過程中,除司機、值班民警外,8人共飲“古井原漿”白酒6瓶、啤酒11瓶。“就餐結束,朱璘下樓時突然往前倒,同行的另一民警沒拉住,朱璘就側著倒了下去,頭部著地。” 記者拿到的祁門縣公安局提供的“情況通報”材料顯示,事發當晚朱璘先是被送往縣人民醫院進行檢查并搶救。因傷勢嚴重,后被轉往黃山市人民醫院。期間,縣公安局兩次從杭州、上海請來專家進行會診,墊支醫藥費30余萬元。在經過專家會診宣布朱璘腦死亡后,3月26日家屬又將朱璘轉上海治療,祁門縣公安局又陸續墊付醫藥費60余萬元。朱璘于6月13日去世。 事發4個多月之后,家屬終于盼來了一份“不盡滿意”的處理結果。5月20日祁門縣紀委、縣監察局做出處理決定,對沒有正確履行管理職責的教導員康光輝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撤職處分;對閃里派出所所長鄭小武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行政撤職處分。 記者調查發現,這個“事關人命”的飯局還是一次超標準接待。按照去年底中辦、國辦印發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然而,事發當晚,金字牌派出所來了5人,閃里派出所陪餐人數卻達到8人,遠超規定的3人。 想獲賠償先簽“承諾書” “我兒子歷來是不愿意喝酒的人,為什么會這樣死掉?”朱璘的父親朱春久怎么也想不通。 事發后家屬要求公安局調查事實真相,給出書面調查報告,并依法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但7個月過去了,除了口頭的三言兩語,家屬依然未能等到這份調查報告。更令朱春久想不明白的是,縣公安局竟然要求家屬放棄追究責任人的請求。 “孩子是參與領導組織喝酒才出的事情,我們為什么不能追究相關民警及領導的責任。縣公安局要求簽署協議及承諾書才答應賠償,這不是變相剝奪我們的權利?”對于縣公安局提出的要求,朱春久表示無法接受。 針對朱春久的質疑,祁門縣公安局政工監督室主任張為民介紹說,朱璘去世后,其親屬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以及善后賠償300多萬元等要求。經過多次溝通協商,祁門縣公安局最終答應給予朱璘親屬一次性補償130萬元。 祁門縣公安局局長汪華峰稱,對朱璘之死是參照因公犧牲標準處理。參照國務院《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有關規定測算,因公犧牲的民警的撫恤補償在70萬元左右。之所以給予朱璘親屬一次性補償130萬元,“實際包含了對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部分”。 “錢先由縣公安局墊付,對涉事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工作,事后由縣公安局執行。因此,在與朱璘親屬達成補償協議時,縣公安局同時要求其親屬承諾放棄對縣公安局以及民警其他的申訴主張和賠償要求,并就此簽署承諾書。”汪華峰說。 還有多少謎團待解開? 7月28日,祁門縣公安局與朱璘親屬就補償事宜達成協議并簽字,但隨后由于朱璘父母沒有明確放棄對縣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償權利,目前縣公安局已經中止付款。 北京大悅律師事務所郎克宇律師分析認為,關于130萬元補償有兩處疑點需要追問:一是祁門縣公安局所稱對朱璘參照因公犧牲標準賠償,是否合規?如此高額賠償有何依據?畢竟《人民警察撫恤優待辦法》規定,人民警察死亡被評定為烈士、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其遺屬才可享受撫恤。二是祁門縣公安局所稱為其他民警墊付民事追償款,是否合乎程序?“縣公安局是財政撥款單位,所墊付的資金哪里來?是否符合正當行政流程。這些信息有必要向社會公開。” 專家們認為,在中央狠剎“吃喝風”的背景下,一些部門以簽訂“不申訴”協議作為巨額賠償的要求,實則是為了平息輿論的關注熱度。 安徽大學教授、行政法專家陳宏光認為,祁門此次事件表明工作作風問題存在反復性和頑固性。從中央到地方勁吹“反四風”號角,但個別地方開始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反復性苗頭,“落實八項規定必須要加強監督和懲戒,讓遵規守紀成為常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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