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領導干部疏于監管致重大損失浪費將擔責
2014-07-29 13:44:58??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王瓊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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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7月29日電 中央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今日指出,領導干部疏于監管,致使所管轄地區、分管部門和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后果的,將承擔主管責任。 近日,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中央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今日作客中國政府網訪談直播間和網友進行在線交流。 張通指出,兩辦《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列舉了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承擔直接責任、主管責任的具體情形。首先,承擔直接責任的情形包括: 第一,本人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第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第三,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者文件傳簽等規定的程序,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或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第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或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第五,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干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由于授權或委托其他領導干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或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 第六,其他失職、瀆職或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 張通介紹,其次,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包括:第一,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干部對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第二,除直接責任外,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文件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或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以及損害公共利益等后果的;第三,疏于監管,致使所管轄地區、分管部門和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后果的;第四,其他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 張通強調,應當指出的是,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問題界定被審計領導干部應當承擔的責任,是強化對重大問題進行問責和責任追究的重要前提。根據被審計領導干部對有關問題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各級黨委、政府和干部管理監督部門將依照有關規定對其作出免職、降職、撤職、誡勉談話、紀律處分等相應處理。此外,被審計領導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員對有關問題應當承擔的責任,審計機關也可以適當方式向干部管理監督部門等提供相關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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