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搬運銷售的煙花爆竹,把大量煙花爆竹堆放在親家的住房,沒想到煙花爆竹突然發生爆炸,親家的妻子、二兒媳、兩個孫子、兩個鄰居在內的6人當場死亡、2人受傷,還有多幢房屋不同程度受損。11日上午,興寧新圩鎮煙花爆竹爆炸案6名涉案被告人在興寧法院第一審判法庭同堂公開受審。 興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宏在新圩鎮仕興煙花爆竹店銷售煙花爆竹十多年,平時主要其負責經營,后張某東、劉某紅(分別為張某宏的兒子、兒媳)參與經營管理。2008年張某宏的女兒張某美嫁到吳某楊家,成為吳某楊的兒媳,張某宏為了就近方便搬運,就與其吳某楊等人商量借他們家的房屋堆放煙花爆竹,經同意后,張某宏從2009年開始將煙花爆竹堆放在被告人吳某楊位于新圩鎮船添村的家中。2013年6月開始,被告人張某宏將之前賣剩和新購進的煙花爆竹陸續存放在吳某楊家中。 2013年12月26日上午,張某宏、張某美將購買的煙花爆竹用汽車載回新圩后,與吳某鵬(張某美的丈夫)、劉某紅等人把這批煙花爆竹堆放在吳某楊住家的房間里,當天下午4時左右,堆放在吳某楊住家的煙花爆竹突然發生爆炸,造成包括親家吳某楊的妻子、二兒媳、兩個孫子、兩個鄰居在內的6人當場死亡、2人受傷、多幢房屋不同程度受損的重大事故。 經專家組調查綜合分析,發生煙花爆竹爆炸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人吳某楊房屋內發生意外火險引燃煙花殉爆所致,意外火險引燃屋內雜物,燃燒傳導到存放的大量煙花爆竹,導致屋內各存放點煙花爆竹產生爆燃、爆炸和殉爆。經調查認定,12.26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后,6被告人先后到公安機關自首。 興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認為:張某宏、吳某楊、張某美、張某東、劉某紅、吳某鵬違反爆炸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儲存過程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應當以危險物品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現場,6名被告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后悔,不斷重復說對不起在此事故中的遇難者及其家屬。 法院將擇日宣判。(記者 凌越 通訊員 巫樂庭 劉映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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