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協議 受脅迫可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家屬可要求救助賠償 重慶森達律師事務所葛斌律師認為,人沒有死亡的情況下,就簽訂死亡賠償協議,于情于理都不妥,從法律層面更不能主張。 葛斌稱,楊某病重搶救期間,楊妻如果認為丈夫病危情況是一道打牌喝酒的朋友造成,可要求他們簽訂救助賠償協議,承擔一定的費用。 葛斌提醒,本案雙方所簽的死亡賠償協議被撤銷后,李小中等人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屬另一個侵權法律關系。劉小紅可以收集相應的證據,再決定是否起訴李小中等人。 葛斌稱,如果楊某突發疾病后,李小中等人沒有履行救助義務,或者送醫不及時造成楊某死亡,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主要死亡責任還是楊某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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