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夫妻以兒子名義買房 欲要回產(chǎn)權被駁回
2014-06-22 15:35:14? ?來源:四川新聞網(wǎng) 責任編輯:王瓊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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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資買房,首付款及按揭貸款均由父母支付,但房屋買賣合同、貸款合同卻以其子的名義簽訂,遂產(chǎn)權登記在其子名下。父母將兒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對該房確權并要求兒子將房屋過戶。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所有權糾紛,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兩原告稱,被告是他們之子。2009年10月,原告以被告的名義購買了位于青羊區(qū)瓊樓路一套房屋,原告支付了購買此房所需的所有款項。原告接收此房后,考慮到被告夫婦暫無房居住,便將該房借給被告使用。被告于2010年5月16日出具《承諾書》,確認此屋系由父母(即原告)出資購買,被告“終身無權處理此房,無權變更、買賣此房”。但2013年10月以來,被告多次對外宣傳此房是他個人財產(chǎn),并企圖賣掉此房。據(jù)此,原告訴請法院判令確認該房屬原告所有;被告協(xié)助原告辦理該房屋產(chǎn)權過戶手續(xù)。 被告辯稱,該房屋的購房合同是自己簽訂的,房屋的產(chǎn)權登記在自己名下,但購買房屋的所有款項均系原告出資支付,該房屋目前由被告居住。 法院認為,訟爭房屋系被告與賣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抵押貸款人系被告,房屋的產(chǎn)權登記在被告名下,被告及家人居住在該房屋內,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動產(chǎn)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chǎn)物權的證明,故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為被告。關于原告與被告之間購買房屋出資的問題,原告可另行起訴向被告主張。綜上,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記者 杜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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