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教授:養老保險制度可靠 不存在當期缺口問題
2014-06-08 06:55:34? ?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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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積累越多越好嗎? 不能用開銀行的思維方式辦養老保險 有人認為養老保險基金積累越多越好,這是銀行家開銀行的思維方式,但發展養老保險不是開銀行。養老基金的積累不僅取決于未來的需要,還要考慮代際負擔公平以及資本市場風險,并非越多越好。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創始國德國為例,其人均預期壽命超過80歲,但養老保險制度堅持采用現收現付模式,追求的是年度收支平衡。當2011年出現年度基金盈余45億歐元時,德國政府決定從2012年起將養老保險費率從19.9%(勞資繳費各占50%)降至19.6%,并提升退休者的養老金待遇,但同時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延遲退休年齡,從65歲逐步延長到2029年的67歲。德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120多年穩定發展的事實表明,只要制度設計合理并適時調整,即使沒有基金積累,也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而采取完全積累制的美國401K私人養老金計劃,其資產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中縮減率高達26%,表明基金制養老金難以規避資本市場風險。因此,對養老保險基金積累的理性態度應當是:收不抵支無疑不可持續,適度的基金積累是未雨綢繆,但積累過多則有違代際公平并可能潛藏巨大的貶值風險。我國當前養老保險基金積累規模已達2萬多億元,當務之急是避免基金持續貶值,實現保值增值。 綜上,作為全國性制度安排,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不存在當期基金缺口問題,局部地區缺口是制度地區分割導致繳費負擔不公、基金余缺分化的不良后果,在實現基金全國統籌后會自然消失。再加上個人賬戶空賬將逐步化解,已有基金積累為制度長遠發展提供支持,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應當是可靠的。再看世界上不時傳來商業保險公司破產的消息,但迄今從未出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破產的情況,表明這一制度因循多方分擔責任、群體互助共濟、政府財政擔保的法制化軌道,可以提供穩定的養老保障。 ●困擾制度改革的難題能破解嗎? 根本辦法是優化養老保險制度頂層設計 強調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靠性,并不意味著我國現行制度沒有缺陷。調研發現,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在已具有普惠性特征的同時,還存在如下問題:一是養老保險制度承擔著超越自身功能的壓力,形成了“養老金水平越來越高—人們期望越來越高—不滿意度越來越高”的怪圈。二是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長期雙軌并存的格局,損害了老中青三代人的養老權益公平。三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仍然處于地區分割狀態,不僅造成各地費率負擔不均與互濟性弱化,而且影響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大局與地區協調發展全局。四是責任不清與責任分擔機制失衡:歷史責任與現實責任、政府責任與市場責任、中央政府責任與地方政府責任仍然缺乏清晰的邊界;企業與政府負擔重、個人負擔輕,中央政府負擔重、地方政府負擔輕。針對這些問題,當前特別需要做好養老保險制度的頂層設計。現行制度是頂層設計的基礎,不可能推倒重來。應從現實條件出發,突出普惠性、公平性、互濟性與可持續性理念,促使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優化之后走向成熟、定型。 理論上可以將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總目標確定為:到2020年,建成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公職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組成的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體系,輔之以補充養老保險,覆蓋90%以上的城鄉適齡參保人口,為每個退休者提供相對公平、水平適當的養老金。在替代率方面,職工與公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第一層次)替代率可設定為45%左右,企業年金與職業年金(第二層次)替代率可設定為10%—25%,兩個層次養老金合計替代率達到55%—70%。在基金積累規模方面,應統籌考慮戰略儲備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積累規模,如果偏重戰略儲備基金積累就應減少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如果偏重個人賬戶基金積累則應控制戰略儲備基金規模,基金積累總量可以確定為同期GDP的10%—20%。這樣,既能保證滿足未來養老金支付高峰期的資金需要,又可規避基金貶值風險。 深化改革具有緊迫性,改革方案應有可操作性。當前,需要打出優化制度安排的組合拳:一是盡快制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國統籌方案,在全國實現費率統一、待遇調整公平、經辦統一、信息統一。二是逐步調整籌資責任分擔機制,實現養老保險責任分擔相對均衡。在全國統籌的基礎上,可以考慮將用人單位與參保者個人的實際總繳費率控制在20%,其中個人繳費率為8%,單位繳費率降低至12%;同時明確財政對各類養老保險的固定補貼比例。三是盡快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現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繳費參保,并采取與企業職工一樣的待遇調整辦法。四是盡快明確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政策,包括基金管理層級、投資方式及個人賬戶所有者收益回報率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有兩個時下流行的預期需要調整。一是指望制度優化一蹴而就。這并不現實。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十分復雜,從現實制度安排到理想制度安排需要相應的過渡方案,需要一個時間過程。二是指望優化制度即可以完全消除養老金差距。這同樣不現實。養老保險待遇高低取決于個人繳費多寡與繳費年限長短,個人繳費額和繳費年限不同,其養老金水平也會有高低之別。養老保險改革的目的,是在實現機會公平、權益公平的條件下,將當前過大的養老金差距控制在合理區間,而不是實行新的平均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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