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小青醉酒后在失火的出租屋內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事發后,其父母將42歲的已婚男子邢某告上法庭,稱他欺騙女兒感情后將她拋棄,導致女兒發生意外,并向邢某和出租屋的管理者陳某共同索賠112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通州法院一審判決邢某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0余萬元,后二審維持原判。 女兒做人流受刺激 父母告其男友 22歲的小青是天津某大學大二學生,從小父母離異。去年8月11日晚,小青在通州臺湖鎮某小區的租住處因醉酒后不慎失火,導致被煙熏窒息而亡。事發后,小青的父母才知道女兒出事前一個月剛剛做了流產手術,被告邢某以家屬身份在手術單上簽字。 小青母親劉女士比邢某還小兩個月。據她說,小青去年2月通過微信認識邢某,對方自稱35歲、離異,約女兒在濟南見面并開房,事后兩人一直保持來往,去年暑假,小青稱要上考研輔導班,到北京和邢某一起生活,住進他在通州區的出租屋內。 邢某隱瞞年齡和婚姻與女兒交往,后為拋棄她,故意將她的微信號給了另一大一女生,該女生把邢某與她以及其他女生交往的照片等都轉發給小青,使得剛流產的女兒在精神上又受到很大刺激,導致意外發生。 劉女士認為,邢某通過網絡誘騙在校學生,使女兒人身受到嚴重摧殘并致其死亡,對方理應賠償。同時,被告陳某未及時發現火情,也應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否認二人關系稱純屬意外 法庭上,原告律師提交了小青和邢某之間的微信來往等,以證明二人是男女朋友,是邢某導致小青懷孕。小青對于另一女子轉發的幾百條微信追問過邢某,還發過“永遠離開”之類的話。 對此,邢某的代理人表示,原告陳述的案情與實際情況不符,侵犯被告的名譽權。被告和小青只是朋友關系,好意將房屋借給對方居住,該事件純屬意外。此外,房屋內沒有燃氣管道,小青故意引火引發死亡,被告對此無義務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而涉案小區的管理人陳某也認為小青系自殺,其積極搶救,不應擔責。 法院判決被告承擔過失責任 針對原告所稱是被告誘騙小青導致其流產,并故意將她的個人信息轉發給其他女友和網友,從而逼迫她與被告分手,造成小青無法承受感情上的傷害,飲酒過度從而面對火災無法自救導致死亡,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尚無法證明該事實的存在。但邢某與小青共同居住在租住房屋內,形成事實上的同居關系,從而產生同居關系主體間的相互照顧義務。事發當日下午4點,兩人的聯系中,小青表達了飲酒和輕生的念頭,但事后長達四五個小時內,邢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直至21時左右才叫人去查看,足見其明知小青飲酒并可能輕生卻不積極采取行動,對其死亡存在過失行為,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小青作為成年人,對自身的安全有自我照顧和保護的能力,其過度飲酒行為導致在火災面前無法自救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從整個事故的發生到處理,涉案小區的工作人員不存在著任何安全保障義務上的任何過錯,故原告要求涉案小區負責人陳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邢某提出上訴,市三中院維持原判。 晨報記者 顏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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