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 (記者 何欣)在某煤炭公司打工的王先生,因感覺天氣寒冷,于是在宿舍內燒煤取暖,誰知造成一氧化碳中毒,并落下后遺癥,構成十級傷殘。為此,王先生將單位起訴至法院,索要各項賠償共計19萬元。日前昌平法院判決單位承擔部分賠償責任。 面對起訴,煤炭公司認為事件的發生完全是王先生的過錯,事件發生時已不是取暖期,屋內沒有任何爐具或通風裝置,王先生在屋內將燃煤裸燒,實質無異于自殺,公司提供的住處沒有安全隱患。此外,事發后,公司墊付了醫療費3696元,并采取了應盡的措施。況且王先生自身就有“腦梗”病史,目前原告的狀況屬于自身病癥的自然發展和延續,與一氧化碳中毒無直接因果關系。 昌平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系成年人,應明知燃燒煤炭可能產生一氧化碳中毒的情況下仍燒煤炭取暖,故應對自身遭受的傷害承擔主要責任,煤炭公司則存在管理疏漏情形,應承擔次要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煤炭公司賠償王先生各項損失共計132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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