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 何欣)因不滿崗位津貼被扣除以及更換導師等要求被拒,中科院電工研究所博士生李某持菜刀來到導師辦公室,同導師及研究所領導協商,且持菜刀坐在門口不許他們離開。日前,李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 李某1977年出生,2007年9月考入中國科學院電工研究所攻讀博士研究生。2009年7月9日下午1點左右,李某發現其工作崗位津貼被扣除,心生不滿,又聯想到自己之前申請更換老師的請求遭到研究所拒絕,以及研究所不給自己購買實驗器材導致研究課題無法開展等事,遂打算找導師嚴某要個說法。 沖動之下,李某懷揣菜刀,來到海淀區中國科學研究院電工研究所嚴某的辦公室。辦公室秘書看到氣勢洶洶的李某,擔心出事,便提前致電嚴某。1點20分左右,嚴某在丈夫的陪同下來到辦公室。李某情緒激動,雙方就崗位津貼以及購買實驗器材等問題沒有談攏。半小時后,李某又致電研究所人事處處長劉女士,讓其到辦公室參與協商。看到李某的狀態,劉女士打電話向研究所領導請示后,按照李某的要求寫下保證書,并按了手印。在此期間,李某始終拿著菜刀坐在辦公室門前,不許屋里的人離開,也不許他人進入。2點40分左右,民警趁李某要求研究所所長進屋進一步談判之機展開行動,李某持刀反抗,民警終將其制服。 經鑒定,李某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后被學校處以退學處理。事發次日,警方對李某刑事拘留。2010年6月4日,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對李某提起公訴。2012年8月17日,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9個月。李某提出上訴,上級法院以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判決書中的持刀抗拒抓捕的事實超出起訴書指控事實為由,裁定撤銷原判決書,發回重審。隨后檢察院在起訴書中增加了李某持刀抗拒抓捕的事實。法院重新做出判決時,認為檢察院指控的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指控罪名有誤,仍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9個月。李某再次上訴,日前法院終審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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