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出臺20年尷尬:支出龐大 追償寥寥
2014-05-19 07:05:30?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陳瑋 李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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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5日,北京律師藺其磊發出兩份特快專遞,分別寄往河南、浙江兩省財政廳,申請公開趙作海案和張氏叔侄案國家賠償金的財政支出來源,以及對冤案責任人追償的情況。 藺其磊的申請,是對《國家賠償法》第16條的追問:“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追問折射出《國家賠償法》出臺20年的尷尬。每年支出龐大的國家賠償費用追償率極低,一些重大冤案的追責遲遲不見啟動。責未定,償何追?專家建議,從法規上細化追償追責和監督程序,同時所有國家賠償案件都要公開,接受監督。 □律師追問 把錢賠了就沒事了? 觸發藺其磊申請動機的是王本余冤案。去年11月,四川遂寧男子王本余拿到150萬元國家賠償,今年4月,媒體集中關注報道。 洗清罪名時,王本余已在鐵窗下度過18載。1996年11月,42歲的王本余因強奸殺人罪被包頭市中院判處死緩。2012年,奸殺案真兇李彥明落網,2013年,內蒙古高院改判王本余強奸殺人罪不成立,包頭市中院以包庇罪判其有期徒刑3年。 “國家賠償150萬元后,公眾并沒有看到有關部門對王本余案責任人進行追責和追償。好像國家把錢賠了,就沒其他事了?!碧A其磊說。 關于追責和追償,《國家賠償法》除了第16條規定,還有第31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此,4月24日,藺向內蒙古財政廳寄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王本余案國家賠償150萬元的財政支出來源,公開對王本余冤案責任人的追償時間,以及被追償者的姓名和職位。 5月5日,藺其磊又針對趙作海案、張氏叔侄案“補發”申請,并要求答復“制造冤案責任人每個人的追償數額”。 □相關回應 律師申請未收到滿意答復 昨天,藺其磊表示已收到河南、內蒙古兩地回復。 內蒙古財政廳回函稱,經查詢該廳未撥付過王本余案賠償款,建議向包頭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王本余案的責任人追償情況不屬該廳管理范圍,建議向自治區或包頭市審判機關提出申請。 河南省財政廳回函則稱,針對趙作海案的申請不屬其公開范圍。 藺其磊表示,內蒙古財政廳指出了具體對象,將照此另提申請,河南的回復“極不認真,敷衍了事”,將申請行政復議。浙江如無明確答復,亦將提起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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