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球網綜合報道】據韓聯社4月22日報道,貨物超載被認為是“歲月”號失事的原因之一,負責監督的航行管理人員業務上存在過失,但由于韓國《海運法》在記錄上有錯誤,因此無法依法處罰他們。 韓國檢警聯合調查本部22日表示,20日傳喚調查了航行管理人員。航行管理人員屬韓國海運工會,負責檢驗船只是否超載、救生消防設施是否完備、對船員進行安全管理教育及實施非常訓練等工作。調查顯示,在此次沉船事故中,這些人員存在嚴重的工作失職。但由于沒有法律根據,無法對他們進行處罰。 韓國《海運法》2012年進行了修訂。據修訂前的《海運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航行管理人員必須遵守航行管理規定,確認履行狀態,確保職責到位”。若有違反將參照第57條規定進行處罰。但修訂后新增了第22條第1項,原有的第22條第3項被迫變為第4項,以此類推第57條的規定也應做出相應修改,但因記錄失誤未做出改動。因此第22條第4項便沒有了處罰依據,第57條指向的第22條第3項僅是法律政策方面的條款,可謂是“牛頭不對馬嘴”。 韓國海警官員指出,“我方已致電海洋水產部對法律修訂錯誤提出質疑并要求修改,但對方至今未更正”。(實習編譯:陳楚 審稿:李小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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