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槍殺孕婦案維持死刑判決 法院回應焦點問題:受害人母親和哥哥諒解不足以構成從輕處罰 4月9日11時,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備受社會關注的“民警槍殺孕婦案”二審公開宣判,駁回被告人胡平的上訴,維持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案情回放 民警酒后 開槍殺人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原平南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民警胡平攜帶配備的“六四”式手槍,協助湖南省新化縣兩名民警到平南縣大鵬鎮調查案件。當日19時許,三人結束工作后到大鵬鎮“兄弟酒家”吃晚餐,席間胡平違規飲酒。21時許,胡平酒后乘車返回平南縣城。途經大鵬鎮新塱街時,胡平要求下車并在街道上吵鬧滋事。22時許,胡平在街道上掏出隨身佩帶的“六四”式手槍開了一槍,隨后進入被害人蔡世勇、吳英(孕婦)夫婦經營的“老牌螺螄粉店”內,詢問是否有奶茶賣。聽說沒有后,胡平用槍拍打餐桌,接著持槍朝店內天花板開了一槍,還持槍指著正在店內吃米粉的客人頭部。當吳英再次說沒有奶茶時,胡平朝蔡世勇開槍,擊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輕傷。在蔡世勇要求妻子吳英打電話喊人來幫忙之際,胡平又朝吳英連開兩槍,致吳英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胡平身為人民警察,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攜槍飲酒,酒后滋事,向無辜群眾開槍,致一名孕婦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后果嚴重,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惡劣。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案發過程回放 -焦點問題 是否搶槍?是否自首? 9日的二審判決對案件中存在爭議的多個問題作了回答,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予維持。 焦點一:是否存在搶槍行為? 法院審理表明,蔡世勇、目擊證人黃某與張某的證詞都證實,蔡世勇與胡平沒有搶槍行為,且胡平是在擊中蔡世勇的肩部后朝吳英開槍,從而致使吳英中彈身亡。因此,針對胡平所說的蔡世勇的搶槍行為導致其連開三槍,與所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焦點二:醉酒導致精神障礙? 法院審理表明,案發后,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對胡平的血液依法進行了鑒定,確定案發時胡平為單純性醉酒狀態,鑒定合法有效。同時,一審時,胡平也證實案發時有意識。因此,針對辯護人提出的精神狀態重新鑒定的要求,法院予以駁回。 焦點三:有自首情節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表明,偵查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據,以及譚某與何某的證言都能證實,胡平是在與蔡世勇搶槍的過程中,被警方制服的,并沒有自首情節。因此辯護人從輕處罰的請求不予采納。 焦點四:部分家屬諒解能否從輕量刑? 辯護人二審中當庭出示了由被害人吳英母親及哥哥簽字確認的諒解書,希望從輕量刑。法院審理表明,雖然吳英的母親及哥哥表示諒解,但并未取得吳英的丈夫蔡世勇以及蔡世勇的姐姐的諒解。法院認為,胡平作案手段極其惡劣,吳英母親及哥哥的諒解不足以構成從輕處罰的條件,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同時,法院審理查明,胡平身為人民警察,主觀上明知持槍飲酒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仍放任自己,嚴重違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原判量刑適當。 -宣判現場 被告人堅稱是槍走火 昨天中午11點左右,二審宣判開始。胡平的父親、妹妹等幾位家屬都到場旁聽,情緒低落。胡平進入法庭時,家人紛紛站起來揮手并低聲呼喊,但胡平低著頭沒有聽見。一個小時的宣判過程中,胡平的家屬時而低頭,時而發呆,情緒低落。 在發表對二審判決意見的過程中,胡平仍然堅稱沒有殺人動機,和被害人無仇恨,槍支是在爭斗中走火,打中吳英,致其死亡的。 -案件背后 涉槍悲劇何時不再上演 除胡平這起案件之外,這幾年廣西還發生了多起警察涉槍事件。例如,2011年4月,來賓市一名派出所副所長在桂林的娛樂會所將工作人員開槍打傷。同年7月,還是來賓市公安局的一名派出所所長在貴港,酒后開槍射殺同伴,致一死一傷。還有兩起丟槍案。2010年,廣西荔浦縣一個派出所所長酒后,醉臥街頭丟失配槍。而就在十幾天前,也就是今年3月23日,欽州市浦北縣公安局一民警又丟失了手槍。 這些酒后槍擊案的確值得警醒,而且追究原因,恐怕錯不在酒,也不在槍,而是人。因為早在2003年2月,公安部就已經出臺過“五條禁令”,其中就明確嚴禁公安民警攜帶槍支飲酒。胡平參加公安工作整整十年,對此必然是耳熟能詳、明明白白的,但他還是明知故犯。 之前有媒體也采訪過胡平的父母,在他們眼中,胡平工作一直很忙,從來都是很晚才回家。當母親得知,她心目中孝順、和氣的兒子成了殺人犯,幾乎是要昏了過去。 而吳英的大哥說,吳英是個溫順善良的好妹妹,沒想到會遇上這樣的意外。吳英7歲的大女兒在案發以后甚至還弄不明白“你媽媽沒了”這句話的辛酸。小鎮鳴槍,讓兩個家庭的生活支離破碎,這樣因為警察涉槍而引發的悲劇,何時才能不再上演? 綜合新華社、央廣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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