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政府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現象:應拘留責任人
2014-04-09 06:49? 徐雋 楊子強?來源: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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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政府成“老賴” 防范裁判變“白條” 破解行政訴訟“執行難”(新視野·聚焦行政訴訟法修改⑤) “執行難”作為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之一,是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改過程中各界關注的一個焦點。為了解決“執行難”問題,2013年12月公布的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對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予以公告;二是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此次新增的法律規定能否解決“執行難”問題?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究竟是什么?帶著這些問題,筆者近日采訪了有關專家。 “執行難”有何表現 ●以會議否定判決、對判決消極不作為、該賠償的不賠償、該撤銷決定的不撤銷 “執行環節是整個司法流程中最末端但卻最重要的環節,如果執行環節沒有將裁判落到實處,前面的立案、審判等所有環節就都失去了意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便得不到維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胡建淼表示,“但現實情況是,執行難已經成為行政訴訟中比較普遍的問題,是影響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 2010年,陜西省曾出現一起引起廣泛關注的行政訴訟“執行難”案件。這起以陜西省國土資源廳為被告的行政訴訟,經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后,長期得不到執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對生效的判決,省國土資源廳竟召集有關部門人員及法律專家召開協調會,以會議的方式否定生效的司法判決。 “一般而言,行政訴訟執行難主要表現為敗訴的行政機關對生效裁判置若罔聞、不以為然,直接‘開會’否定判決的情況屬于比較極端的案例。”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指出,“但對判決的消極不作為,該賠償的不賠償,該撤銷決定的不撤銷等等,也足夠使司法公信力受到極大傷害。” 胡建淼說,“面對生效裁判,有的行政機關是單純不執行,但還有一些行政機關,在形式上按照判決的要求撤銷了相關決定,但與此同時卻對當事人另外再做一個決定,內容‘換湯不換藥’,甚至比原來的決定對原告更不利。” 廣東佛山九江鎮村民朱濟棠就曾遇到過這種情況。朱濟棠因駕駛摩托車搭客被佛山市南海區交通局扣車,并處罰款1000元。他不服處罰,訴至法院勝訴后,佛山市南海區交通局改而重新罰款5000元。 湛中樂說:“‘執行難’使得老百姓在行政訴訟中即使勝訴也只是贏來一紙‘司法白條’,贏了也是白贏,今后更不愿意提起行政訴訟,影響了行政訴訟對公權力應有的制約作用,陷入一個惡性循環。因此,解決‘執行難’,是本次行政訴訟法修改中必須認真考慮的重要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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