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90后以“富婆借種、重金求子”為幌子,詐騙被害人熬某、周某共15萬余元(今年2月17日法周刊以《“富婆借種”背后的連環騙局》為題進行過報道)。3月11日,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李全勇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王正英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間,李全勇與王正英相互勾結,在李全勇租住的武進區湖塘鎮花東二村某民房內,采用群撥電話,騙得被害人回電后再虛構“重金求子”等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再以支付誠意金、轉賬費、公證費等名義,先后騙取被害人敖某3.25萬元、周某11.9萬元。 對于犯罪事實,被告人李全勇表示無異議,而被告人王正英卻在第一次開庭時當庭推翻自己在公安機關作出的供述,否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 庭審中王正英稱,自己只是想向李全勇學習詐騙技術,并未共同犯罪;且自己只去過兩次現場,案發當天只是碰巧順路送李全勇回家,才被公安機關“意外”抓獲。 針對王正英的否認,公訴人當庭出示了三組證據:1.案發地周圍監控顯示,2013年5月至6月間,王正英曾駕駛汽車多次在案發地周圍出現,并非其所稱的只去過案發地兩次。2.銀行ATM機的監控顯示,王正英在2013年6月至7月間,多次持涉案銀行卡至相關銀行進行取款。3.案發現場,警方從王正英身上繳獲了4張涉案電話卡,其中一個號碼包含一條發給李全勇的短信,短信內容系涉案銀行卡的卡號。 當庭,李全勇指證王正英說謊,稱詐騙犯罪從開始預謀到真正實施都是自己和王正英商量好的,每次去作案現場查看設備都是乘坐王正英的汽車。 法院認為,以上證據及李全勇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兩被告人共同參與詐騙作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王正英提出的沒有參與詐騙作案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指控王正英參與作案證據不足的辯解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第一次庭審中,被告人李全勇雖對犯罪事實無異議,但其辯護人卻對該案的涉案金額表達了異議:1.被害人周某的首次匯款日期為2013年6月30日,而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是李全勇6月28日的取款錄像;2.李全勇、王正英二人在6月28日至7月17日間,從涉案銀行卡上僅取款3.52萬元,沒有證據證明騙取了周某11.9萬元。 關于此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尾號為3931的郵政儲蓄銀行卡在6月28日至7月17日期間,以取現或轉賬的方式支出12.788萬元,辯護人所稱3.52萬元僅為取款金額的一部分,被害人周某提供的匯款憑證與銀行交易明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被害人周某被騙金額為11.9萬元,該辯護意見不符合事實,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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