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龍巖3月5日電 (陳立烽 黃田火 賴美戀)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些人卻偏偏心存僥幸心理,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想方設法私自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以逃避債務。本來還錢即可解決,如今卻要面臨牢獄之災。 據福建長汀縣法院5日透露,“老賴”李某賴帳不還的案件已于日前宣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 2001年11月、2002年11月、2003年9月和2004年2月,連城縣法院先后作出四份判決,依法判令李某支付江西省南豐縣某工廠貨款55950元、償還張某借款50000元、償還所欠銀行借款150000元以及返還張某成借款64400元及利息,上述判決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拒不執行生效判決。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被告人李某將其位于蓮峰鎮李興村的一幢房屋以749000元轉讓給他人,并隱藏、轉移該筆可供執行的賣房款,致使上述判決無法執行。 2010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隨后李某依照民事判決履行了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隱藏、轉移財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鑒于李某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全部履行了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確有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從輕作出了處罰。(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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