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局:加強頂層設計,消除執法窘境 莫于川認為,城市管理本該是政府統籌的問題,現在被簡化成了城管的部門職責。如果城市規劃和建設本身就不科學、不合理,那么城管部門無論如何也做不好城市管理工作,狹義的部門管理觀必須回歸于科學的城市管理觀,樹立“大城管”觀念,城市管理應當作為政府職能進行統籌協調。 “除了體制不順、認識滯后等問題之外,城管執法主要還面臨著法律依據不足和執法手段不足的困境。”莫于川說,“現階段,城管部門在執法過程中往往只能把為其他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借來用作執法依據,雖然已有一些地方推出了有關城管的地方立法,但從全國范圍來看一直缺乏國家層面的城管專門立法。” 張耘也認為,城市管理的最終依據是法律,城市管理活動來源于法律授權,只有用法律的形式為城管賦權,才能真正避免城管被濫用,也才能消除城管“借法執法”的尷尬。 王敬波建議,國務院可根據實際需要,以行政法規統一全國城市綜合管理執法的基本制度。通過全國性的專門立法,進一步明確城市管理的內涵和外延;進一步明確城管執法的主體、對象、原則和理念;進一步明確城管執法機構的性質、編制,城管執法人員的身份;進一步明確城管執法的職能范圍、手段、標準和協調機制;進一步明確城管執法的規范、責任追究等制度,消除長期以來法律缺位的窘境。 王連峰指出:“行政執法權只在地方進行了相對集中。任何一個中央部委都不能完全管理和協調城管的問題,誰也不會專門去做城管立法研究,更不用說將其納入立法規劃了。”他表示,如果國家指定或設立一個城管行業管理部門,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本報記者周洪雙) 鏈接 德國的行政執法體制 德國行政處罰權主要由警察、秩序、稅務三個部門實施,但只有警察局和秩序局能上街執法。秩序局相對集中行使規劃、衛生、工商、環保等部門的行政處罰權,類似于我國的城管部門。德國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法行為后,可以調查有關事實,獲取相關證據,但最終都將案卷移送秩序局,由該局統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德國的行政決定原則上由行政機關自己執行,無須交由司法機關執行,但必須遵循嚴格的程序:使用強制手段前要給予警告,并在警告時給出期限,告誡當事人如果期限屆滿仍不履行將采取強制手段;然后對使用何種強制手段予以明確;最后才具體實施所確定的強制手段。法院對行政強制執行監督,公民針對基本行政命令或者執行措施都可以提起訴訟。 (周洪雙、王旋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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