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專家:校長沒完成任期目標就該追究
2014-02-20 07:01? 董鑫?來源: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陳瑋 陳瑜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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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董鑫)昨天,教育部在官方網站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等學校領導班子建設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了直屬高校領導班子的選拔標準,并就其年齡提出了明確要求:列入中央管理的黨委書記和校長初任時,屬提拔任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58歲,年滿60歲的領導班子成員要及時退出領導崗位。 校長書記初任年齡不超過58歲 《意見》提到,列入中央管理的黨委書記和校長初任時,屬提拔任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58歲;其他領導干部初任時,屬提拔任職的年齡一般不超過55歲。換屆時年齡超過58歲的黨政副職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再進入新一屆領導班子。年滿60歲的領導班子成員要及時退出領導崗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延長。 完善校長公開選拔 探索副校長聘任制 《意見》中指出,部屬高校要完善選拔任用機制,堅持多種選拔任用方式并舉,探索副校長聘任制。完善差額選拔干部制度,逐步推行差額推薦、差額考察、差額醞釀,探索差額票決辦法,避免“唯分”、“唯票”、“唯年齡”等選人用人方面的問題。 《意見》指出,黨政領導班子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應及時換屆。任期內可根據工作需要對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個別調整。領導干部原則上擔任同一職務時間不超過兩屆或10年。同時,《意見》還規定黨政領導班子要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領導班子換屆后一般應在半年內根據學校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提出任期工作任務,“一張藍圖干到底”;任期目標任務要在校內公布并報上級干部主管部門備案,完成情況作為任期屆滿考核的重要內容。 校長書記社會兼職情況應在校內公示 《意見》要求高校領導班子強化職業意識。領導干部應減少社會兼職和學術活動,在工作時間不能從事個人學術活動和與學校發展無關的社會活動。黨委書記和校長一般不擔任科研項目主要負責人。領導干部要嚴格遵守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的各項規定,以學者身份出國(境)進行個人學術交流活動應安排在假期進行。領導干部社會兼職、承擔教學科研任務、因公因私出國(境)等情況要在校內公示,并在年度考核述職中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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