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情節 1 向10家企業索要現金房子豪車 現年59歲的李柱是北京市人,曾先后擔任市清河整治工程建設管理處主任、市東水西調管理處主任。被抓前,他則是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處主任。 檢察機關指控李柱的第一項罪名為受賄罪,據指控,李柱從2000年至2011年,共受賄10筆,金額共計1113萬元。11年間,李柱先后向10家企業,索要現金、房子、購物卡及寶馬車等,平均每年受賄100余萬元。 李柱被控的第二項罪名是貪污罪。在1989年至2011年間,他采取簽訂虛假工程協議等手段,通過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處第五施工隊和北京都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宏達工程公司的賬戶,騙取公款共計5300余萬元。 2 逃避紀檢部門調查過戶別墅 李柱的其中一筆受賄涉及一棟別墅,在被紀檢部門調查時,他為了逃避檢查,將別墅過戶給了出資人。 據檢方指控,2000年至2008年間,李柱利用擔任北京市清河整治工程建設管理處主任、北京市東水西調管理處主任的職務便利,為北京綠視點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順利獲得河道整治、南水北調市內配套拆遷與恢復等工程提供幫助,先后兩次向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索要昌平區北七家鎮的蓬萊苑別墅一套,購房款及稅費共計199萬余元,裝修費40余萬元。 劉某證言顯示,2001年,其與幾個人成立了綠視點公司。2000年他因分包工程認識了李柱,當時李柱任清河管理處處長。據劉某稱,李柱在任期間,綠視點公司通過李柱承接的工程總金額有4000余萬元。 據李柱供述,劉某和他一起辦理買房手續,房產登記在了其妻名下。2007年5月,水務局紀檢曾調查過李柱的房產情況。當時李柱將別墅過戶給了劉某,但自己并未搬離,一直住到2011年被抓。 3 嫌開寶馬太顯眼換了輛路虎 李柱的受賄清單中還涉及兩輛車。據檢方指控,李柱曾向綠視點公司和北京都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索要過兩輛車,金額共計131萬元。 據李柱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其曾幫彭某協調接洽過北京翔鯤水務建設有限公司等幾家水務系統公司的工程。2000年,李柱提出要買車,彭某花78萬元給他買了一輛寶馬5系。但由于該車太顯眼,明顯與其收入不匹配,加上車子又是套牌,總有罰單,他很少開這輛寶馬。2007年,水務局紀檢曾查過其是否開寶馬車的事,他就不再開寶馬了。為了方便,李柱又讓綠視點公司的劉某買了一輛路虎。 劉某證言顯示,2008年10月,做完南水北調配套工程后,李柱提出想要一輛黑色路虎神行者,劉某和公司另一股東商量后決定給李柱買,總費用花了53萬元。當時李柱怕出事,把車登記在了劉某名下。 在法庭上受審時,李柱對指控有異議。他稱向劉某和彭某索要的路虎和寶馬,系其向二人借用的車輛。 判決 認可自首情節從輕判死緩 受審時,對于指控其犯貪污罪,李柱辯解稱,水務局領導同意其使用第五施工隊承包工程搞創收;其自行出資為工程先期墊資,工程完工后,其有權支配工程款。 對被控的受賄罪,李柱也有說辭。其有些部分說是借款、借車,有些部分稱存在偵查人員誘供。同時,他表示自己不存在索賄情節,都是行賄人主動給的。 法院經審理,將李柱的受賄和貪污金額進行了重新認定,認定其受賄1100余萬元,貪污4800余萬元。據悉,李柱被抓時,偵查人員從其家中扣押現金442萬元人民幣、美元38920元、歐元26149元、澳元36800元、加元10元、不丹幣21元以及金銀條、金銀幣等物品。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李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簽訂虛假工程合同等方式侵吞、騙取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亦構成受賄罪。 法院指出,李柱的部分受賄罪行為具有索賄情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鑒于李柱在雙規期間主動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可認定為自首,且案發后部分贓款、贓物以及用贓款購買的房產、物品已追繳在案,依法可對其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判處李柱死刑,緩刑二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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