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紀80年代,在蚌埠五河縣的一個工地上,施工工人挖出了數百枚銀光閃閃的銀元和銀元寶,轟動一時,事后這批寶物保存在當地的文管部門。 2013年,合肥市民、七十多歲的胡女士向五河縣法院提起訴訟,稱這筆財富是她父輩在五河縣做生意時所遺留,要求文管部門歸還。經過一審、二審,蚌埠中院最終判決這些銀元、元寶歸胡女士所有。 轟動一時 工地挖出數百枚銀元、元寶、銀錠 五河縣的鮑師傅在當地擺了一個修鐘表的攤子,他親眼目睹了銀元被發掘的經過。 “那是2008年4月2日,我像往常一樣,來到這里擺攤修表,突然聽到不遠處工地上有人喊‘挖出元寶了’!我透過工地圍墻上的大門,看到現場非常混亂,很多人哄搶。 ”據其他現場目擊者說,之后有人報案,現場被封鎖起來。 據文物部門介紹,因城市建設施工,取土作業時,分別于1987年和2008年挖出元寶、銀錠、銀元等物品。兩次出土物品的數量為:大元寶2個、小元寶5個、銀錠5個、銀元489枚。 上述物品均作為出土文物,保存在五河縣文管所。 平地生波 合肥老太起訴五河文管所 要求歸還父輩埋藏的財寶 2013年,七十多歲的合肥市民胡女士卻一紙訴狀將五河縣文管所告上法庭,聲稱自己是這批銀元的繼承人,要求文管部門歸還發掘所得的銀元和元寶。 胡女士說,她的父輩解放前在五河縣城開銀樓、做茶葉生意,家境殷實。抗日戰爭時期,為了躲避日本人的搶掠,家人將大部分錢財深埋于地下,包括原星火商場、郵電局和工商銀行那一地段。 1965年、1985年、1987年和2008年在原星火商場、郵電局和新天地附近建設時,挖出她家藏于地底下的大元寶2只、小元寶42只、銀錠5只、銀元約1800枚,均存于五河縣文管所。胡女士說,自己一直與文管部門協商要求返還,對方卻一直拖延不付。 胡女士請求法院判令五河縣文管所將挖出的銀元和元寶悉數返還。 權屬之爭 法院認為應歸國家 一審判決老太敗訴 五河縣文管所在庭審中辯稱:1965年、1985年挖出這些物品時,文管所還沒成立,胡女士不應找文管所要。 1987年和2008年兩次挖出元寶、銀錠、銀元等物,曾遭哄搶,最終經收繳征集,數量為:大元寶2個、小元寶5個、銀錠5個、銀元489枚,文管所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獲取。地下出土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不應該返還。 五河縣法院一審認為,涉案銀元(含銀元、銀錠、大小元寶)屬無主文物,雖然出土地點位于原告胡女士父輩祖房所在地的宅基地附近,但原告所舉證據并不能證明涉案銀元系其父輩埋藏。 《文物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原告要求被告返還銀元等請求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一審駁回了胡女士的訴訟請求。 峰回路轉 老太上訴終獲支持 財寶重歸故人家族 一審敗訴之后,胡女士又向蚌埠市中級法院上訴。 蚌埠中院認為,法律并不禁止公民對埋藏物或祖傳文物依法享有所有權。雙方對涉案銀元等物品系從胡女士先輩房屋地下挖出均無異議,胡女士所舉證據能夠證實其父輩當時在此居住并從事商業經營,解放初期其家人也曾指認該地下埋藏銀元,并挖出捐獻給國家,亦無案涉地周邊其他人對此主張權利,故可以認定上述物品為胡女士先輩所埋藏。胡女士作為繼承人,對案涉銀元等物品有權繼承取得。 因雙方對認定的物品數量——大元寶2個、小元寶5個、銀錠5個、銀元489枚不持異議,蚌埠中院對胡女士要求返還該部分銀元等物品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其訴訟請求中超出上述數量的部分,未能提交證據證實,不予支持。目前,二審判決已生效。(安徽商報 陶成、查紅、蘇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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