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被交通隊扣押在一個有合作關系的停車場。兩年后,車輛所有人解決完民事賠償問題去提車時,停車場稱存車費13萬余元,不給錢不放車。記者昨天獲悉,密云法院判決停車場要將車輛返還,對于停車費可另行處理。 2011年2月13日,天津某運輸公司所有的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被密云縣交通大隊扣押在有合作關系的北京某吊運服務站停車場內,占了兩個車位。因此次交通事故涉及民事賠償問題,法院對該車輛進行了保全,車輛因此不能移走。交通事故經法院判決后,運輸公司于2013年8月履行了判決內容,賠償了受害方,并拿到了法院出具的提取車輛通知書。 然而,當運輸公司人員前去提車時,北京某吊運服務站要求其支付13萬余元的存車費,否則不予放車。運輸公司于是以車輛被非法占有為由,起訴要求吊運服務站返還車輛。 庭審中,吊運服務站辯稱,其服務站是正規的停車單位,收費標準也經過了相關部門核準。雖然車輛是由密云縣交通大隊扣押在停車場內的,但事實上其是對運輸公司的車輛進行了保管,雙方形成了保管關系,車輛所有人應交納停車費,否則,服務站不予返還車輛。 法院認為,運輸公司履行了關于2011年交通事故的生效判決后,其作為涉案車輛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吊運服務站返還車輛,服務站也應予以配合。對吊運服務站提出的要求運輸公司繳納停車費的意見,本案并不涉及,可另行處理。(記者裴曉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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