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獵槍不成索要訂金未果放火報復 西峰一男子獲刑12年,并處賠償受害人損失9萬余元 讓小學同學幫忙購買獵槍,支付訂金后未能拿到獵槍,男子索要訂金未果后放火報復同學。12月23日記者獲悉,李某因犯放火罪日前被慶陽市西峰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賠償受害人王某各項損失人民幣9萬余元。 現年36歲的李某系西峰區某公司職工,2012年11月份,李某委托小學同學王某為其購買一支獵槍并交付訂金2000元,后王某未能按約定交付。同年12月12日,李某到王某家索要訂金未果后,李某用事先準備的鐵絲纏勒王某脖子,威脅其還款,后被王某妻子拉開。沒想到一個星期之后,王某正在臥室內玩電腦,“嘭”的一聲響后,臥室后窗玻璃應聲破碎,而屋內也瞬間著火,王某及其熟睡的兒子全身多處被燒傷,火勢被接到報警的消防戰士撲滅。王某父子在慶陽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0余天,花去醫療費等8萬多元。后經司法鑒定,受害人王某四肢和軀干部位燒燙傷屬重傷,致傷殘程度系九級;王某兒子頭面部和雙手、雙下肢部位燒傷屬重傷,致殘程度屬五級。(記者 趙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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