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實現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數量質量的統一
2013-12-10 18:02?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林雯晶 黃曉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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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數量和質量的統一 ——寫在國務院公布新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之際 宋世明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新一屆政府成立以來第三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82項,至此,2013年國務院共計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21項。新一屆政府成立之初,國務院各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1700余項。李克強總理莊重向社會承諾本屆政府至少要取消和下放其中的1/3,即567項。截至目前,本屆政府開局之年就已經完成改革任務的39%,1年就完成了接近2/5的改革任務。這充分顯示了國務院穩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堅強決心和巨大勇氣,在繼續簡政放權、釋放市場和社會活力的征程中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一、 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重大意義 第一,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的突破口與關鍵抓手。如果說職能轉變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核心,那么,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則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突破口,而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是當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點。做什么永遠比如何做重要。在優化與創新行政審批方式之前,首先要正本清源,明確哪些行政審批事項已經失去了存在的價值,哪些行政審批事項不該由本級政府承擔,對前者堅決予以取消,對后者則堅決予以下放。政府主要通過各種行政審批等典型手段對微觀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取消行政審批實質上是約束政府對經濟的不當干預,把不該管的事情堅決放出去,集中精力把該管的事情管住管好。 第二、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是厘清政府與市場、社會邊界的中樞環節。相對下放,取消是關鍵。只有將喪失存在價值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才能正確厘清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邊界,正確厘清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系,正確發揮政府、市場、社會各自的功能優勢,充分運用政府、市場、社會形成的“三角形”穩定結構,滿足社會公共需求。凡是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堅決斬斷不該伸向市場的“手”,切實保證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激發市場與企業活力。 社會人構成的社會組織,屬于社會建設的基礎性設施,是政府治理社會的合作伙伴,是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參與者;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潛在買家,是政府與市場雙失靈后公共產品的供給者;是具有共同利益的社會群體的精神家園,是公民自律管理的訓練營。因此,凡是社會組織與公民能自律調節的,堅決取消行政審批事項;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尊重社會組織的社會屬性與自主屬性,限期實現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在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過程中積極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在積極培育發展社會組織過程中依法監管與引導社會組織,最大限度增加社會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 也只有將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國務院部門才能從疲于奔命中解放出來,才能騰出精力抓大事,謀大局,加強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等制定與實施,加強市場監管,加強各類改革服務提供。也只有在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國務院部門才有可能優化職能結構,建立科學的部門職責體系。 第三、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是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重要路徑。審批事項是職責、職權、利益的載體。審批項目是腐敗和不正之風的高發、頻發領域。取消行政審批事項有“釜底抽薪”功能,將有效減少審批領域腐敗和尋租的機會與土壤。 第四,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是調整中央與地方關系的重要工具。明確事權與補充財力是調整當前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基本做法。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與基層管理。下放部分行政審批事項,實際上充實了地方政府事權,有利于強化權責一致,提高審批效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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